正文 試論人大代表履職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措施(1 / 3)

試論人大代表履職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措施

法學研究

作者:王豔平

摘 要: 各級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肩負著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神聖職責。隨著我國民主法製建設的不斷推進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發展完善,各級人大代表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由於受到認識不到位、素質有待提高、履職能力不強等方麵的局限,人大代表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本文立足現實,著眼未來,堅持問題導向,就如何提高代表履職能力進行分析探討,並提出完善措施。

關鍵詞: 人大代表 履職 存在問題 完善措施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各級人大代表肩負著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神聖職責,能否履職盡責,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作用,對能否推進民主化、法製化進程,充分發揮人民代表製度的優越性,保障人民當家做主權利的實現,更好地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具有深遠影響。隨著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化,社會經濟的發展進步和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人民代表在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麵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積極貢獻,贏得了人民群眾的稱讚和支持。但是,對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和人民群眾的期望,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職盡責、充分發揮作用等方麵還存在一定差距,有必要進一步探討研究,完善措施。

一、人大代表履職存在問題

(一)對代表的性質、作用認識模糊。

我國《憲法》和《代表法》明確規定了人民代表的政治內涵,是一種國家職務,而不是榮譽稱號。但在政治實踐中,由於長期以來“代表”頭銜往往被作為一種政治榮譽授予各行各業先進工作者和勞模人物,人大代表作為政治榮譽得到更多彰顯,而其內涵的政治責任往往難以得到落實,不是政治榮譽寓於政治責任之中,而是政治責任為政治榮譽所淹沒。以至於有一小部分人,包括黨政幹部、普通公民甚至自身是人大代表的人,不把人民代表看做是一種國家職務,而僅僅隻把它當做一種榮譽稱號,將其等同於勞動模範、先進人物,甚至認為無職無權,就是開開會,舉舉手,在選票上畫上符號而已。

(二)代表素質不高,履職能力不強。

近年來,各級人民代表的整體素質不斷提高,但由於受工作、生產、生活範圍的局限,仍有某些代表對國家的方針、政策了解不多,對國家的法律、法規知之甚少。部分基層代表文化水平不高,表達能力欠缺,審議發言不能抓住要害,準確表達意願,導致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能力不強,履行職責的底氣不足。表現在開會討論一個地區的重大事項時,某些人東拉西扯,說不到點子上,抓不到要害處,隻看現象,不分析本質,提不出有價值的意見、建議;某些人審議發言隻說好話、中聽話,刺耳的實話不說,反麵定是不提,或者人雲亦雲,隨聲附和,隻講形勢一片大好,隻求氣氛非常融洽;某些人怕講錯話,幹脆不開口,一屆人代會難得有一次發言,甚至一次也不發言;某些人會議發言、建議、批評、意見往往表現在具體的、細微的利益上,甚至帶有個人私心色彩和情緒,忽視全局大事。

閉會期間表現為代表履職主動性差。多數代表是在有組織的情況下開展活動的,代表個人很少主動履職,就是有組織的代表活動也有可能得不到保證,某些代表隻在人代會期間“啟用”代表身份,平時把代表工作擱置一旁,某些人甚至視為額外負擔,長時間不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導致有些代表小組因代表參與率低而無法有效開展活動,閉會期間的代表履職情況處於相對弱勢狀態。某些代表在視察過程中,對問題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往往使視察流於形式,走過場。

代表履職能力不強,導致一些階層群體的利益和要求無法反映,影響了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優越性的充分發揮和人民當家做主權利的充分行使。

(三)代表履職的約束機製不夠健全。

人大代表履職基本上靠自覺。代表往往滿足於做好本職工作,沒有把履行好代表職務作為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履行代表職務時做了什麼,效果如何,選民和人民群眾評價如何,並沒有放在心上。

1.代表履職效果缺乏適當的考評標準。有關法律隻規定了代表應該做什麼,而代表做了沒有,做得怎樣,缺乏定性定量的考核評價,沒有代表履職實績的結果比較,無法增強代表履職的光榮感和成就感。

2.代表履職的監督難以實現。按代表法的規定,代表受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監督,但沒有明確這種監督有誰去組織,以什麼樣的方式按什麼樣的程序監督。多數情況下,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對代表當選後的情況並不了解,某些代表當選後,選民連見麵的機會都沒有,因此,監督難以有效實現。各級人大常委會對代表履職的情況相對比較了解,但對代表及各鄉鎮人大主席團法定的監督權,隻能提一些原則性的工作要求,也難以做到真正意義上的監督。沒有有效的監督,代表履職盡責處於“自發狀態”,效果必然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