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拍賣後發現是偽品 誰該負責呢?(1 / 2)

拍賣後發現是偽品 誰該負責呢?

生活

作者:徐中孟

案件描述

2005年12月11日,買畫者蘇某以253萬元在北京翰海拍賣公司的拍賣會上,購得署名吳冠中的油畫《池塘》。然而,2008年7月1日,這幅《池塘》卻被吳冠中本人鑒定為“偽作”。隨即,蘇某一紙訴狀起訴北京翰海拍賣公司和拍賣委托人蕭某,要求退款。

案件分析

吳冠中乃中國著名的藝術家,並曾留學法國,回國後對中國的藝術教育及推廣,作出了非常大的貢獻,在中國的藝術界擁有祟高的地位。另一方麵,其的“敢言”作風,又使他常常成為媒體的目光焦點,是傳媒訪問的常客,其對中國藝術界的影響是深遠的。

吳冠中除投身中國的藝術教育外,同時在藝術成就上亦是不凡,其作品融合了西方的思想概念,並運用東方的表達手法,中西結合地顯示出來,所以其作品極受市場所喜愛;加上其又以多產而著名,所以目前不管其原作或版畫,經常都可以在拍賣會上看到。

而本事件的另一主角北京翰海拍賣公司,是中國一間知名的拍賣公司,在行業內的信譽極高,近年來其一直是中國知名的拍賣公司,發生了本次事件,多少使其在聲譽上受到了損害。

拍賣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定義為“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行為主要有三個特色:1.價格是不固定的;2.必須要有二個以上的買主;3.要有競爭,價高者得;所以如果沒有這三個條件的不能稱為拍賣了。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拍賣公司應否對拍賣品的真偽及瑕疵存有法律責任的問題。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質量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所以如果拍賣公司在拍賣前作出聲明不能保證拍賣真偽及標的質量的話,那拍賣公司則不需要負有瑕疵擔保責任;這就是拍賣法中最為著名的“免責條款”。

而在翰海拍賣公司發布的《拍賣圖錄》上刊印的“業務規則”中,作以下規定:

第八條 本公司在拍賣日前編印的圖錄或以其它形式對任何拍賣品的作者、來曆、年代、尺寸、質地、裝裱、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情況、估價等方麵的介紹,僅供買家參考,不表明本公司的任何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