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研討會發言選編(2)(3 / 3)

第二種歧視叫做“意圖上的歧視”,也就是說並不像第一種歧視一樣,明確地拿性取向作為一種歧視的理由,而是使用我們說的一種“幌子”來作為歧視,比如說它使用的特征並不是明確是同性戀,但是和同性戀的特征是有必然、直接的聯係,把它作為一種歧視的依據,另外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把決策權下放,使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隨意來歧視,也就是說不需要給予任何理由就可以剝奪一些權益。這樣的一種歧視,很難完全地排除,因為首先非常難以發現,另外如果有這樣的歧視行為,個人很難證明這是一種性歧視行為,這個時候需要有一種非常設計良好的執法係統,能夠對決策當中的微妙地方很敏感,並且作出反應。

第三種歧視在我們美國叫做“間接影響傷害”,也就是說並不是有誰試圖傷害某一個群體,或者是故意有意識地進行歧視,而是由於僵化觀念或者刻板觀念,使他的行為和做法帶來了實際上是歧視性的後果。比如說企業在雇人的時候要求員工不能低於1.5米,心裏並不是想著我要歧視婦女或者是歧視個頭不是很高的少數民族,他也許不是故意要做的,隻不過是作為競爭條件,這實際上造成歧視的後果。再比如說,公司沒有說歧視同性戀者,但是公司所有的福利、待遇都是給和異性戀結婚的人士的,考慮到很多同性戀者會終身不和異性結婚,結果就讓同性戀者沒有獲得應該獲得的一些待遇。我們在考慮歧視問題的時候應該將所有這三種歧視都考慮進去。

徐玢:雖然記載和報道的不多,但是這不意味著中國是沒有同性戀歧視的。比如在1997年的時候,有一個廣東的女醫生,她結婚之後,才發現自己是女同性戀,當時和丈夫提出了離婚,然後遭到了丈夫的毒打,發生了家庭暴力,丈夫到她的單位告發了。但是1997年在中國同性戀還是屬於精神變態,所以這個女人不可能向法律機構請求援助。所以這樣的事件在過去不時發生,隻不過是沒有人能夠敢於揭露、公開。而跟直接歧視相比,一些隱性的歧視在中國更加嚴重。一些表現在大多數同性戀者,在今天的中國還是在真正的恐懼中,而不能把身份公布於眾。

比如在2004年夏天有一個很小型的在北京的調查,調查公眾對同性戀的態度。隻有16%居民認為這是一個個人的可以被接受的生活方式。剩下的居民認為要麼是有罪的,要麼是變態的。雖然像很多專家指出變化很大,比如說去年夏天,在大學校園裏調查顯示將近50%的人認為是一種個人的生活方式。不過在中國很多歧視是隱性的,歧視有一張很溫和的麵孔。在2005年夏天我們對北京同性戀做了調查,顯示了社會壓力,最大的社會壓力是跟父母的關係。

而第二大生活壓力就是來自於職業,過去當同性戀是精神疾患的時候,我知道一些故事,單位可以直接以同性戀的名義將他們開除。近幾年很少聽到有單位和社會直接解雇員工是由於同性戀的原因,至少不把這幾個字說出來。當然他們也不願隻是以同性戀的這個原因去開除他們,他們覺得這會給他們帶來麻煩。所以很多同性戀者在職場是深深地隱藏著自己的身份。

比如一個男同性戀者朋友告訴我,他永遠不會在公司裏做出一些動作,而在和自己的男友之間會做出。如果他有一天跟他男朋友在大街上依偎,在男朋友的懷裏的時候,碰到他們的同事或者老板,可能同事會心髒病發作。很多同性戀者必須留在職場,於是帶來了很大的心理和精神壓力。而另一點則是可能職場很困難,因為有和異性結婚的壓力,因為朋友不斷地問,你有沒有男朋友或者是女朋友,公司聚會,這是非常難逃避的。中國同性戀中假裝婚姻,非常盛行。不多講了,下麵講可能做的應對策略。

(1)我們需要做更多的研究,了解這個人群生存狀況,麵臨的社會壓力,可能的歧視案件。前一陣子,有幾個朋友在談論,希望能夠組成專家研究團隊,能夠對中國的同性戀做總體的研究,做出報告。其中包括生存狀態,包括有關的同性戀,比如每年或者是每兩年一次。這樣的報告也將會是非常好的參考資料給政府參考,來製定、修改或者考慮相關政策的文件。

(2)同性戀社區應該建立友好的支持體係,應該包括同性戀社區自身,包括各地的同性戀小組,包括法律專業人士、醫療衛生服務人士、媒體和政府。

(3)在同性戀社區內部進行宣傳、教育,應該讓他們自己能夠接受自己的生存,明確知道作為公民的權利,而且能夠知道如何行使權利。

賀衛方:我想首先從一個外行的視角簡要地談一下自己對於會議主題的看法。中國在涉及到同性戀或者同性婚姻問題上麵,有非常大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