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研討會發言選編(1)(2 / 3)

舉個案例。這個案例是來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出版的一套刑事犯罪案例叢書,這套叢書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犯罪案例叢書”編委會編纂,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這個案子是這樣的:被告人李某,男,利用其掌握的男女搞兩性關係的事實,用暴力多次實施雞奸行為,李某從1977年起先後以交朋友為手段,對青年多次實施雞奸行為。檢察院以流氓罪起訴,法院對李某做了有罪判決。這個案例含糊不清之處在於沒有區分受害者和爭得當事人同意這兩種情況。“雞奸”一詞容易引起強奸意義上的誤解,從案件的情節看,使用“肛交”一詞似乎更為貼切。因為從剛才這個案例看,前一句用暴力雞奸,後一句是用以交朋友為手段。本質的不同是前者有受害的行為,後者是屬於自願的性行為。肛交是男同性戀者中間常常采用的方式,而中國法律並沒有懲罰這種同性性行為的條文。現行刑法實施過程中,混亂程度由此可見一斑,案例最大的問題是:肛交行為本身屬於懲罰的對象,這是很危險的。

根據我對同性戀和異性戀的性行為的調查,在我國同性性伴侶和異性性伴侶當中,都有大量的肛交性行為存在。無論是按照中國的法律,還是中國的傳統性規範,肛交都隻不過是屬於性行為方式中的一種,不屬於犯罪。西方有些國家,比如說美國某些州,曾有肛交非法的規定,一個州是判二十年的。但是中國卻從來沒有這樣的規定。我認為這是中國的性法律比西方的一些國家先進的地方,中國現行的法律對肛交行為的處置方法,跟西方的區別源於中國和西方的宗教傳統、文化傳統的區別。如果法律處罰強奸,那是有道理的,如果法律處罰的是肛交行為本身,卻大有問題,這不但違反了中國的傳統文化對肛交的規範,而且存在著使我國成為懲罰肛交行為的潛在危險。雖然這個案例是以流氓罪判決的,但是很接近設立雞奸罪,隻是在判決時沒有使用而已。

周丹:有關同性之間的性行為以及性愛、愛情在中國古代的典籍當中是有記錄的。通常來說,中國古代文人和知識分子更多地把同性之間的性親密關係看作是一種癖好,但是這也就是為什麼西方人在看中國的同性戀問題的時候,往往說中國古代有很多的雙性戀者,同性戀者是很少的。因為他們觀察的更多是男性同性戀者,看到的是男性同性戀者既與女性結婚,又在婚外發生同性性關係或者曖昧之情。

隨著這一百年中國近現代社會的變化,特別是西方近代科學觀念的引入,使不少人認為同性戀開始與科學問題有關,這是中國在同性戀問題上的話語一個很重要變化。對同性的性欲望和表達以前僅僅是私人癖好,但是在這一百年當中卻越來越和“科學”掛鉤。為什麼將同性戀問題與科學問題之間聯係起來是十分重要的呢?因為近現代中國,大家知道五四運動有兩個口號,就是“科學”與“民主”,中國老百姓從那個時候相信某個事實是真理,一個是不是民主,沒有人堅持回到皇帝製,但是同時老百姓認為隻要是科學也就是真理,當時對性科學的研究,把同性戀作為性變態,既然科學說是變態,而且在現實生活當中又少見,即使看到了也是跟有錢人玩戲子聯係在一起,不科學的東西,又是“下三爛”的東西,所以同性戀越來越變得汙名。

不少人認為,如果造成同性戀的原因是自然的,那麼更多人會更加樂意接受,因為它是科學的,科學是自然的,自然是難以改變的,我們不得不接受同性戀的事實。如果有人說同性戀是後天形成的,後天就是可以改的,那麼同性戀者就應該改變你的行為方式。

艾斯康:無論在美國還是在中國,還要繼續進行大量的科學研究,包括所謂民族誌研究,還有社會調查的研究,去了解到底是什麼使有些人有異性戀傾向,而某些人有同性戀傾向,而且是否存在每個人一生當中隻有有一個固定的性取向的可能,是不是固定的,還需進行科學研究才能決定。我們不必先證實性取向是先天的然後才可以立法保護不同的性取向,這不應該是先決條件。如果大家感興趣,想鑽研有關的科學文獻的話,我樂意為大家提供書目和詳細的出處和資料,不過,基本上有些科學家認為,性取向是受基因的因素決定的,是荷爾蒙因素決定的。有些心理學家認為是兒童時期、早期的發育因素決定,另外有些社會學家認為是受情境影響的。無論是哪個學派,所有主流科學家都有共識,一個人並非像到南京路上選購衣裳來選擇自己的某一個性取向,並不是這樣的自由選擇。國家希望通過立法或者政策的方法來鼓勵或者不鼓勵某種性取向或者是某種自願性行為,基本上都是徒勞的,而且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不僅徒勞而且起到負麵的作用,有害於有關的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