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為何針對同性戀者的歧視應為法律所關注(2)(2 / 2)

同性戀者也是一樣。他們和其他公民一樣能幹。禁止他們從事某些職業(包括教育)的國家政策會使國家失去培養下一代所需要的才華和力量。禁止同性戀者從事公職也會產生同樣的結果。一言以蔽之,在現代社會,一個人的性取向和其能否勝任工作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包括民間政策在內的歧視政策,隻會削弱一個國家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和國內各項事業發展的能力。

當然,也有部分抵消效果(countervailingefficiency)的考慮。機構和工作場所作為微妙的機製,其本身受製於外人看來並不公平的規則。這也就是我們常常聽到的反對同性戀者的理由,有時頗具說服力。美國仍然禁止同性戀者甚至雙性戀者參軍。總體來說,這可能是一個非常低效的政策,但軍方的理由是年輕男子若是和公開身份的男同性戀者同處一個營房會感覺不自在(Eskridge和Hunter,2003,第五章)。在我看來,更好的應對這種(誇大的)恐懼的辦法就是允許男同性戀者參軍,但同時允許新兵自由選擇戰友。

3.應該采取什麼措施保證同性戀者權利不受侵犯?

現代社會消除歧視同性戀者的公共政策,甚至禁止在工作場所的民間歧視,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但是這些種改變不可能一蹴而就,正如美國和中國,(直到現在)大多數人還對同性戀知之甚少,而且心存恐懼。人們不僅不會支持反同性戀歧視的措施,還可能使他(她)們反過來與政府和同性戀者作對。所以必須非常謹慎。現在立即實現平等是不可能的。

逐步實現平等既可行又必需。隻要大眾能夠更多地了解這一少數群體,針對同性戀者的歧視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漸漸消失。使他(她)們了解同性戀群體不但要通過政府的宣傳活動,而且要通過讓普通人和公開身份的同性戀者一起交往和工作。一旦普通人覺得同性戀者和自己沒有什麼不同,歧視就會減少。一個有效的改變策略可以分三步走,可能要經曆要經曆較長一段時間(Eskridge和Spedale,2006,第六章;Waaldijk,2001)。

第一步就是形成共識反對針對同性戀者的迫害和暴力。盡管大多數人都討厭同性戀者或者對他(她)們倍感神秘,我們仍然認為這一少數人群對社會無害,而國家資源應該用於打擊傷害他人的人。相應地,政府應該廢除將成人自願的私下同性性行為作為犯罪的法律,確保打擊社會治安問題和掃黃的政策不特別針對少數人群。這可以通過行政教育和規章平和地實現。

第二步應該在地方上展開並應給予同性戀群體更多地肯定性支持。在中國的上海和其他地區已經存在著同性戀人群,其中有些人正在組建“家庭”。地方政府和社區應該使自己熟悉這些公民。熟悉他(她)們有助於增進理解,促進公正對待。政府官員和私企老板可以製定非正式的政策使同性戀者在工作場所得到平等對待,關注針對他(她)們的騷擾和暴力,進而承認他(她)們的伴侶關係以及他們撫養的孩子。第二步很可能要花上數年甚至幾十年的時間。當更多的同性戀者公開身份的時候,就會有更多的城市、地區加入這種對話。

第三步應在全國和地方範圍內進行,適時地爭取實現國家對同性戀者完全的平等對待。國家應通過指令或者法令禁止私企雇主、餐館和其他公共場所以及公共住宅基於性傾向的歧視行為。這是重要的一步,各國政府常常先於其他政策改革之前走出這一步。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它將會傳達一種信息,即政府反對針對同性戀者的歧視並將這種歧視作為一種社會問題。此後,國家或地方政府需要承認同性成年人之間的結合並賦予他們與異性婚姻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在西方國家,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通常是最後被賦予同性戀者的平等權利。(Waaldijk,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