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食品安全辦負責收集、彙總、分析、整理、編輯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的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等報送相關信息。必要時,食品安全辦可約請有關單位提供相關情況。
第六條實行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報送聯絡員製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和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應當確定1名信息聯絡員,負責食品安全信息報送工作。
信息聯絡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政策理論水平。
(二)熟悉食品安全業務,掌握政務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文字表達能力。
(三)能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製度。
(四)熱愛信息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
第七條報送的信息重點反映以下內容:
(一)本地區、本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地方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和文件要求及領導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情況。
(二)本地區、本部門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動態。
(三)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食品安全突發事故(件)處置情況。
(五)基層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經驗。
(六)本地區、本部門收集整理的有關食品安全工作意見、建議。
(七)其他需要報送的重要信息。
第八條各地區、各部門報送信息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報送信息應實事求是,客觀理性,防止以偏概全。
(二)信息涉及的情況、數據應注意時效性和可比性。
(三)信息反映的事項、數字、單位等應當準確。
(四)信息選材有新意,條理清晰,重點突出,文字簡練規範。
第九條各地區、各部門一般通過電子郵件向食品安全辦信息專用郵箱報送信息。書麵信息報送食品安全辦值班室。
對於暫時不宜公開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應當采取密傳、交換、專人送遞等途徑報送。
第十條食品安全辦對各地區、各部門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的報送和采用情況定期通報,對各單位食品安全信息報送工作進行考評。對信息報送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並根據施行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流通環節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商食字〔2011〕2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規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為,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工作機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製定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及衛生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製定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是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知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三條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應準確、及時、客觀,維護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切實遵守國家的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
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和管理製度,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
第五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向相關同級監管部門通報食品安全信息的工作製度,並明確相關工作機製。接到其他監管部門通報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及時對食品安全信息依職責進行處理。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的查詢方式,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審核批準製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審核批準不得擅自公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條公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事先向當地政府及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第九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權限和規定公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
對公布涉及其他環節的食品安全信息,應與相關監管部門充分溝通,並聯合公布。屬於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職責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條公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信息內容進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學意見和建議。對需要評估的食品安全信息,應按照有關規定經過評估後進行公布。未經評估的,不得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時,應當組織有關方麵的專家解釋食品安全信息中的科學和專業問題,澄清錯誤認識,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見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一條對於無法判定是否屬於應由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的,可以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
對衛生行政部門書麵反饋意見認為應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他監管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積極配合。
第十二條對應負責報告、通報、會商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法及時報告、通報和會商,不得隱瞞、謊報、緩報。
第十三條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情況的監督檢查,並不定期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報告和通報等工作開展考核和評議。必要時,可以糾正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布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