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19)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農質發〔201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林經濟、農牧)、農機、畜牧獸醫、農墾、鄉企、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為規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我部製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並經農業部2010年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是指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相關信息,並向社會公布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權限發布轄區內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嚴格履行信息發布程序。
第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應當有利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和生產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有利於市場消費和農業產業的健康發展,遵循“依法科學、準確全麵、客觀公正、嚴格程序”的原則。
第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專項監測結果等信息;
(二)農產品因生產引起的質量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等信息;
(三)消費者或媒體反映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調查核實及處理情況等信息;
(四)其它依法由農業部門發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製度,明確信息發布的責任和信息發布的內容,規範信息發布程序,組織對信息內容、發布效果進行綜合評估,認真審核。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並書麵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必要時應當與相關部門會商。發布的信息內容涉及本省(區、市)其它地區的,要將有關情況提前通報所涉及地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涉及外省(區、市)的,應當逐級上報至本省(區、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由其提前通報所涉及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輿情收集和分析。對於新聞媒體反映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要及時調查核實,並通過適當方式公布結果,對經核實為不實或錯誤的報道,要及時予以澄清。同時,主動宣傳普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知識,增強消費者科學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消費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及時報告、通報和會商將要發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不得遲報、瞞報、不報。因發布不當造成不良後果的,由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一條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信息傳播和輿論監督作用,支持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地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報道,暢通與新聞媒體信息交流渠道,為采訪報道提供相關便利,不幹涉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發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提出異議的,發布信息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異議信息予以核實處理。經核實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發布範圍內予以更正,並告知異議人。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
《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報送辦法(試行)》的通知
(食安辦〔20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安全議事協調機構辦事機構(食品安全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辦公廳(室):
為充分反映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動態,及時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和做法,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經商有關部門和地方,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製定了《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報送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有關要求做好信息報送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試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與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聯係。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報送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品安全辦)與各省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各地區、各部門)的聯係,切實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報送工作,根據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務信息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報送的目的是:反映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政策法規和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信息動態,為上情下達、下情上達建立通暢、快捷的渠道;及時總結各部門、地方的經驗和做法,開展食品安全工作交流,為各地區、各部門加強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提供參考;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研究,開展食品安全形勢分析,為領導把握全局、科學決策提供及時、準確、規範的信息服務。
第三條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信息報送工作的領導,明確本單位信息報送工作的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加強對信息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並為食品安全信息報送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條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定期報送機製。各省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農業、商務、衛生、工商、質檢、糧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每半月應當至少報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隨時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