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19)(3 / 3)

第十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重視發揮新聞媒體信息傳播和輿論監督作用,積極支持新聞媒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報道,暢通與新聞媒體信息交流渠道,為采訪報道提供相關便利,不得封鎖消息、幹涉輿論監督。對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在第一時間向新聞媒體公布,並適時通報事件進展情況及處理結果,同時注意做好輿情收集、分析和處理。對於新聞媒體反映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並通過適當方式公開處理結果,對不實和錯誤報道,要及時予以澄清。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布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提出異議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核實處理。經核實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布範圍內予以更正,並告知提出異議者。

第十六條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對公布的信息負責。對於違法違規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應立即更正,消除不良影響,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施製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等關於印發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抽樣檢驗信息通報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食安辦〔2012〕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安全辦、農業廳(局、委)、衛生廳(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規範各地區、各相關部門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抽樣檢驗信息通報工作,促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抽樣檢驗信息的管理和綜合利用,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率。我們聯合製定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抽樣檢驗信息通報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與國務院食品安全辦聯係。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農業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抽樣檢驗信息通報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各地區、各相關部門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抽樣檢驗(以下簡稱監督抽檢)信息通報工作,促進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的管理和綜合利用,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是指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開展食品(含食用農產品,下同)、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中依法進行抽樣檢驗獲取的相關信息。

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的通報管理分別按照農業部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一般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以各監管部門對外發布的為準,抄送(報)相關部門;對檢出國家禁用農藥獸藥和衛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名單》中的物質的,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等檢測不合格的監督抽檢信息,應填寫《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報單》,專門通報。通報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不合格產品標示的名稱、產地名稱或生產廠家(或標稱廠家)或經營者名稱、生產批次或生產日期、抽樣地點等情況;

(二)不合格指標項目及監督抽檢單位;(三)不合格產品的來源和已知的去向;(四)通報的範圍和上報的部門;(五)各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通報的其他信息。

第四條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獲得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後,應根據監督抽檢信息涉及的範圍和性質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通報: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僅涉及本省(區、市)的,應當及時通報給本地同級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和食品安全辦,並根據需要逐級上報給省級主管部門和食品安全辦;涉及外省(區、市)的,應由省級主管部門及時通報所涉及地的省級相關監管部門和食品安全辦。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各主管部門的要求,將獲知的監督抽檢信息及時逐級上報給相應部門。

第五條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抽檢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報給同級公安機關,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農業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監管部門獲知監督抽檢信息後,應通報給相關部門。經研判屬於係統性風險或區域性風險的,應同時通報給國務院食品安全辦。

第七條各地區、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以書麵形式通報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並加蓋公章。緊急情況可以先電話通報,後補書麵報告。對於暫時不宜公開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應當采取密傳、交換、專人送遞等方式通報。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進行通報。

第八條接到信息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對食品安全信息依據職責分工依法處理。對於僅涉及單個環節或單個部門業務的,由部門按職責歸口處理;對於涉及多個環節或多個部門的,接到信息通報的部門應報請本級食品安全辦啟動會商機製,對監督抽檢信息研究處置;對跨地區的,相關地方要相互溝通,協商一致後處置。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發布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縣級以上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及時、客觀、準確通報和上報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和不報。不按照規定通報或上報,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條各地區、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報的工作製度,明確信息通報的形式、通報渠道和責任部門。

第十一條各級食品安全辦應對本地區及相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報工作進行考評,納入食品安全考核評價體係。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