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篩查標準。
鑒於食品安全風險涉及麵廣,並具有不確定性,按照《意見》分類,初步確定以下幾種篩查標準。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確定為一級風險信息。
——已經造成人員傷亡的違法添加物、不明化學物質或其他物質、特殊食品處理工藝(包括行業潛規則);
——危害特別嚴重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沒有人員傷亡,但影響地域廣泛(如波及或超出省級行政區域),受到境內外廣泛關注,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影響產業發展安全,甚至危及經濟社會發展安全或社會安定;
——對進出口食品、農產品貿易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
——引發政治關注或外交事件的;
——需要作出一級響應的重大動植物疫情;
——需要總局或省級政府統一協調組織處置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確定為二級風險信息。
——違法添加物、不明化學物質或其他物質、特殊食品處理工藝(包括行業潛規則);
——地域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並呈擴大態勢;
——對進出口食品、農產品貿易造成影響的;
——有可能引發政治關注或政治事件的;
——引發社會關注的;
——重大動植物疫情;
——需要總局或省級政府關注的。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確定為三級風險信息。
——有可能引發二級風險信息所列情形的;
——尚不構成一、二級風險信息的;
——需要進一步研判的風險信息;
——需要引起係統內關注的信息。
3報送要求。
報送食品安全風險信息要遵循《意見》的各項要求。總的報送原則是及時處置、及時報送,但報送信息要準確、詳實,如:信息概述、信息來源、收集時間、產品種類、產品數(重)量、產品流向、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聯絡方式)、檢測數據、判定標準、檢測機構、處置情況及進一步處置意見等。各級質檢部門要按照統一格式上報風險信息(報送格式見附件1),但不限於格式中給出的內容。需要保密或暫時不宜公開的,要遵守保密規定。
各單位對一、二級風險信息,要在第一時間同時用文字、電話、網絡(信息平台)等方式立即報送上級部門,並可以直接報送總局辦公廳和有關業務司局。對三級風險信息要當天通過信息平台報送上級部門。
(三)風險信息研判製度。
各級質檢機構對收到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要立即作出研判,必要時立即組織檢驗機構部署檢驗,以準確定性。
一般情況下,在形成研判結論的同時必須提出處置意見。研判工作主要由各地兩局食品監管部門和總局食品司、食品局或動植司負責並組織實施,各地兩局下屬市級局和分支機構風險信息研判工作的組織實施由各部門主管食品監管工作的處室負責並組織實施。組織專家、技術人員或調查研判,要用書麵通知技術機構或專家組,並指定負責人,研判結果也要以書麵方式報告。
各地兩局和有關直屬機構盡快確定研判技術機構和專家名單,報總局食品司、食品局、動植司商有關部門確定全係統的研判技術機構和專家名單。
三級研判:由各地兩局組織實施,並立即處置。
二級研判:由各地兩局和總局食品司、食品局或動植司組織實施。研判後,可直接給出研判結論並進行處置。各地兩局也可視情況將二級研判結論報總局食品司、食品局或動植司確認,並形成最終研判結論。
一級研判:在各地兩局組織實施二級研判的基礎上,總局食品司、食品局或動植司進一步組織研判,有關結論和處置建議報總局領導,由總局領導批準後組織進行。
(四)風險信息處置製度。
各級質檢部門要按照《意見》規定的有關原則對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早處置”。原則上,確認風險信息的本級質檢部門能處理的要立即處理,並上報處理結果。
二級風險信息處置工作由各地兩局和總局有關司局組織實施。總局食品司、食品局、動植司負責協調、指導;一級風險信息的處置工作應當由總局食品司、食品局、動植司商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總局領導批準後組織實施。需要請示地方人民政府或商有關部門共同處置的,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報告和協調,溝通一致後再作處置。
對需要派人到現場進行處置的,如企業生產現場等,要配備質檢稽察或執法人員,必要時商請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派遣公安、武警、工商、海關等人員執法。
(五)風險信息通報和報告製度。
各級質檢部門對研判定性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要按照統一格式(格式見附件2)實行日零報告製度,並按周進行風險分析,有效跟蹤動態,做到“早預警、早溝通”。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各級質檢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2經確認的一、二級風險信息要同時向上級和地方政府通報。需要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的由總局有關司局負責。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由總局領導批準後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