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17)(3 / 3)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食品用香精香料

有關問題的複函

(質檢辦食監函〔2011〕1366號)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於處理食品用香精香料檢出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案件有關問題的請示》(粵質監〔2011〕203號)收悉。經研究,意見如下:

一、關於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限量

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通報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的函》(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和《關於通報食品用香精香料適用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有關問題的函》(衛辦監督函〔2011〕773號)的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的鄰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巳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和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殘留量分別為15mg/kg、90mg/kg和03mg/kg。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總含量(以衛生部公布的17種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計算)不得超過60mg/kg(人為添加情況除外)。在食品用香精香料加工中,原料帶入不屬於人為添加因素。

二、關於超限量情況的處置

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超過規定限量值的,應依據《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置。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執行日期以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通報食品用香精香料適用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有關問題的函》(衛辦監督函〔2011〕773號)規定之日為準。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進口食品新標準

執行時間問題的公告

(2012年第41號)

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現就進口食品檢驗執行新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時間問題明確如下:

自新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之日起,所有進口食品以報檢日期為準,一律按照新標準實施檢驗,經檢驗符合標準的產品方準予進口。標準有特殊規定的,以標準規定為準。

特此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酪蛋白酸鹽

有關問題的複函

(國衛辦食品函〔2013〕517號)

中國乳製品工業協會:

你協會《關於酪蛋白酸鹽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請示》(中乳協〔2013〕8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複如下:

根據《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的規定,酪蛋白酸鈉(酪朊酸鈉)是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使用食品添加劑酪蛋白酸鈉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對於酪蛋白酸鈉以外的其他酪蛋白酸鹽,如需開發用於食品生產經營,應當按照使用目的和相關規定進行安全性評估並審查批準。

專此函複。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