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17)(2 / 3)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首次進口附件1、附件2、附件3之外的食品,經判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商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安全性評估材料;獲得進口許可的,進口商持衛生部頒發的許可文件向進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四、其他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附件:1進口食品及對應適用標準目錄(略)

2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對應適用標準目錄(略)

3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香料及對應適用標準目錄(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衛生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對食品安全標準

有關問題的答複意見的函

(質檢法函〔2010〕54號)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於辦理行政執法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問題的請示》(京質監局〔2010〕8號)收悉。經研究,並經請示全國人大法工委,現答複如下:

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商請明確食品安全標準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函的意見》(行複字〔2010〕6號)(見附件),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公布以前,應執行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對生產經營不符合這些標準的食品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適用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食品安全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此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銨

標準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

(質檢辦食監函〔2011〕1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經衛生部認定,《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銨》(GB 1888-2008)中的磺酸鹽檢測項目設置不合理,不宜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請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組織對產品生產許可檢驗以及監督抽樣檢驗時遵照執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食品生產許可涉及

企業標準問題的複函

(質檢食監函〔2011〕166號)

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於食品生產許可辦理過程中涉及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有關問題的函》(閩質監食函〔2011〕211號)收悉。經研究,函複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生產的食品已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製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實施食品生產許可過程中,企業應提供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內容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應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有關許可檢驗和出廠檢驗等相關內容,應執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及各類現行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等規章、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