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17)(1 / 3)

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17)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重複使用玻璃瓶

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簽標示問題的複函

(衛辦監督函〔2013〕397號)

中國飲料工業協會:

你協會《關於建議對重複使用玻璃瓶包裝的飲料產品豁免標示食品營養標簽的函》(中飲協〔2013〕34號)收悉。經研究,現回複如下:

對於重複使用玻璃瓶包裝的食品,如無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第7條款“包裝總表麵積小於100cm2或最大表麵麵積小於20cm2的食品”執行,免於標示營養標簽。鼓勵生產企業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裝箱或其包裝箱內提供營養信息。

專此函複。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食品中

使用菌種標簽標示實施時間的複函

(衛辦監督函〔2013〕419號)

中國乳製品工業協會:

你協會《關於請求給予添加菌種嬰幼兒配方食品標簽改版過渡期的請示》(中乳協〔2013〕3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複如下: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我委《關於食品中使用菌種標簽標示有關問題的複函》(衛辦監督函〔2013〕367號),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示相關菌種。2014年1月1日前已生產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可繼續使用現有標簽,在食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專此函複。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

低聚果糖使用有關問題的複函

(國衛辦食品函〔2013〕118號)

中國生物發酵產業協會:

你協會《關於低聚果糖使用的請示》(中生發協〔2013〕1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複如下:

低聚果糖是常用的食品配料,也是列入《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的食品營養強化劑。低聚果糖用於嬰幼兒食品及調製乳粉,應當符合《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的規定。低聚果糖作為食品配料用於其他食品時,應當符合相應食品的標準。

專此函複。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國家質檢總局等關於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

檢驗有關適用標準問題的公告

(2009年第7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進口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中的產品,可直接到進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新製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自動列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1、附件2、附件3登錄國家質檢總局網站、衛生部網站查詢,國家質檢總局網站網址http://aqsiqgovcn/,衛生部網站網址http://mohgovcn)。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有進口記錄但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布實施之前,按照原進口記錄中指定的標準實施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