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15)(1 / 3)

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15)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木薯粉加工

粉條有關問題的複函

(衛辦監督函〔2012〕364號)

遼寧省衛生廳:

你廳《關於木薯粉加工粉條有關問題的請示》(遼衛函字〔2011〕724號)收悉。經研究,現回複如下:

木薯粉生產加工粉條應當按照《澱粉製品衛生標準》(GB 2713-2003)執行。

專此函複。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預包裝飲料酒

生產日期標注問題的複函

(衛辦監督函〔2012〕470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於請明確進口預包裝飲料酒標簽標注有關事宜的函》(質檢辦食函〔2012〕36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複如下: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預包裝飲料酒標簽生產日期可以標示為生產日期、包裝日期、灌裝日期或包裝(灌裝)日期。

專此函複。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食品添加劑複合膨鬆劑

執行標準有關問題的複函

(衛辦監督函〔2012〕517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局《關於請明確食品添加劑複合膨鬆劑執行標準有關問題的函》(質檢辦食監函〔2012〕218號)收悉。經研究,現回複如下:

《複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 26687-2011)是對所有類型複配食品添加劑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劑複合膨鬆劑》(GB 25591-2010)是專門針對複合膨鬆劑類產品製定的標準,在《複配食品添加劑通則》規定的基本要求上,規定了二氧化碳氣體發生量、加熱減量、硝酸不溶物等指標,對複合膨鬆劑更具有適用性和針對性。因此,食品添加劑複合膨鬆劑應當執行《食品添加劑複合膨鬆劑》(GB 25591-2010)。

專此函複。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保健食品所用膠囊

明膠標準有關問題的複函

食品藥品監管局辦公室:

你局《關於明確保健食品所用膠囊明膠標準的函》(食藥監辦保化函〔2012〕192號)和《關於明確膠囊類等保健食品管理有關問題的函》(食藥監辦保化函〔2012〕244號)收悉。經研究,現回複如下:

根據我部製定的《食品添加劑明膠》(GB 6783-94),保健食品所用膠囊如使用食品添加劑明膠,應當符合上述標準的要求。

專此函複。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預包裝飲料酒

標簽標識有關問題的複函

(衛辦監督函〔2012〕851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於請明確進口預包裝飲料酒標簽標注有關事宜的函》(質檢辦食函〔2012〕69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複如下:

一、關於葡萄酒標簽中二氧化硫標識。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和《發酵酒及其配製酒》(GB 2758-2012)及其實施時間的規定,允許使用了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標簽中標示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後生產、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當標示為二氧化硫,或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二、關於進口食品原產國或地區名稱標識問題。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名稱,也包括包裝(或灌裝)國家或地區名稱。進口預包裝飲料酒中文標簽應當如實準確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

專此函複。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標準

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衛辦監督函〔2012〕913號)

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及各專業分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十二五”規劃》要求,我部組織製定了《食品標準清理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請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方案,加快地方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清理工作。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

食品標準清理工作方案

為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十二五”規劃》要求,指導食品標準清理工作,特製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