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14)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粉條生產加工中
不能使用明礬的複函
(衛辦監督函〔2009〕185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局《關於請予明確粉條生產加工中能否使用明礬的函》(質檢辦食監函〔2008〕68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複如下:
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 2760)規定了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範圍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按照《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執行。硫酸鋁鉀(鉀明礬)或硫酸鋁銨(銨明礬)的使用範圍不包括粉條,因此不能用於粉條生產加工。
專此函複。
衛生部辦公廳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食品安全企業
標準備案有關問題的複函
(衛辦監督函〔2010〕245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
你廳《關於膠囊劑型普通食品企業標準備案有關問題的請示》(桂衛報〔2010〕2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複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規定,食品生產企業製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食品名稱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04)的規定。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企業標準,應當不予備案。
專此函複。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六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糖幹海參有關問題的複函
(衛辦監督函〔2011〕242號)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
你協會《關於市場中“糖幹海參”問題的情況反映》(中水協函〔2011〕03號)收悉。經商工業和信息化、農業、商務、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現函複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幹海參,應當執行《幹海參》(SC/T 3206-2009)標準,不允許使用除食鹽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劑。
專此函複。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幹酪素、苦蕎油、苦蕎黃酮等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問題的複函
(衛辦監督函〔2011〕450號)
甘肅省衛生廳:
你廳《關於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相關問題的請示》(甘衛食安發〔2011〕13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複如下:
一、幹酪素(酪蛋白)是牛奶中天然存在的一種蛋白質,目前我國尚無相關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使用幹酪素生產食品的,應當製定企業標準並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苦蕎油、苦蕎黃酮是由苦蕎皮殼中分離生產的物質,不屬於普通食品,在我國尚無食用習慣,應當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安全性評估和申報。
專此函複。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食品工業用
酶製劑適用標準問題的複函
(衛辦監督函〔2011〕533號)
中國發酵工業協會:
你協會《關於食品工業用酶製劑有關標準問題的請示》(中發協〔2011〕2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複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我部製定公布了《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和《食品工業用酶製劑》(GB 25594-2010)。生產經營已列入GB 2760和我部公告的食品工業用酶製劑,應當按照GB 25594規定的質量要求和檢驗方法執行。以往公布的食品用酶製劑質量要求與GB 25594不一致的,應當按照GB 25594執行。
專此函複。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通報食品及食品添加劑
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的函
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辦公廳,食品藥品監管局辦公室,食品安全辦綜合司:
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是可用於食品包裝材料的增塑劑,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劑,嚴禁在食品、食品添加劑中人為添加。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材料中使用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應當嚴格執行《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 9685-2008)規定的品種、範圍和特定遷移量或殘留量,不得接觸油脂類食品和嬰幼兒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的鄰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已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和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殘留量分別為15mg/kg、90mg/kg和03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