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14)(2 / 2)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味精歸屬及

標識有關問題的複函

(衛辦監督函〔2011〕998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於商請明確味精歸屬問題及產品標識的函》(質檢辦食監函〔2011〕113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複如下:

味精(穀氨酸鈉)是常用的調味品,也是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的食品添加劑。味精(穀氨酸鈉)作為調味品生產、經營時,其標簽應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如作為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其產品標簽必須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專此函複。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委托國家食品安全風險

評估中心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

委員會秘書處等工作的函

(衛辦監督函〔2012〕56號)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為做好食品安全標準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央編辦《關於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章程核準備案的函》(編綜函字〔2011〕451號)規定,現決定委托你中心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等工作,具體包括:

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工作,承擔食品安全標準擬訂與技術管理。

二、食品安全標準的谘詢、答複、研究和交流。

三、協助擬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製定、修訂計劃,督促檢查標準製定、修訂項目執行情況。

四、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上報、公開征求意見。

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

六、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秘書處、國際食品添加劑法典委員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SPS措施通報評議工作。

請依據以上職責完善工作製度和程序,工作中遇有重大事項請及時上報。我部《關於委托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等工作的函》(衛辦監督函〔2010〕112號)即日起廢止。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二氧化硫檢測結果

判定依據有關問題的複函

(衛辦監督函〔2012〕291號)

貴州省衛生廳:

你廳《關於魔芋粉檢測結果判定依據標準的請示》(黔衛函〔2012〕25號)收悉。經研究,現回複如下: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規定的二氧化硫殘留量,適用於按照標準規定允許使用二氧化硫、焦亞硫酸鉀等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不包括魔芋粉。你省應當深入調查魔芋粉中二氧化硫殘留的具體原因,依法查處違法使用二氧化硫等食品添加劑行為。

專此函複。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牛初乳產品

適用標準問題的複函

(衛辦監督函〔2012〕335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於進口牛初乳類產品適用標準問題的函》(質檢辦食函〔2011〕1247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複如下:

一、牛初乳是健康奶牛產犢後七日內的乳。用牛初乳為原料生產乳製品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其產品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對牛初乳粉的檢驗,可參照現行《牛初乳粉》規範(RHB 602-2005)中理化和衛生指標執行。

二、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牛初乳為原料的乳製品,應當按照相關食品標準執行。

三、嬰幼兒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為原料生產的乳製品。

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按照相關規定生產或進口的產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專此函複。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