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9)(1 / 3)

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9)

國家食藥監局關於印發《食品安全風險

監測管理規範(試行)》等

四個文件的通知

(食藥監食監三〔2013〕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各有關風險監測承檢機構:

為加強和規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賦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製定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範(試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問題樣品信息報告和核查處置規定(試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定(試行)》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樣品采集技術要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報告。

附件:1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範(試行)

2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問題樣品信息報告和核查處置規定(試行)

3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定(試行)

4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樣品采集技術要求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附件1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範(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賦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的職責,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指通過係統地、持續地對食品汙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響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進行樣品采集、檢驗、結果分析,及早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為食品安全風險研判和處置提供依據的活動。

第三條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相關工作,應當遵守本規範。

第四條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開展本係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指導督促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及風險監測技術機構相關工作。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指定的機構設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承擔風險監測數據彙總、分析等日常事務性工作。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要求組織完成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部署的風險監測工作任務,並負責組織對風險監測發現的問題樣品進行調查核實、處置和結果報告。

第五條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需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體係。

第六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經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製度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監測計劃的製定

第七條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根據職責規定,結合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組織製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承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任務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應提出製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

第八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符合食品種類風險等級分類分級管理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監測產品品種、監測項目、監測區域、監測頻次和樣品數量等。

第九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製定應遵循高風險食品監測優先選擇原則,以下情況應作為優先考慮的因素: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汙染水平、問題檢出率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對嬰幼兒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流通範圍廣、消費量大的;

(四)在國內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或社會關注度較高的;

(五)已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的;

(六)已在國外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並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第十條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應根據日常監管、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及其他風險信息,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內容進行調整,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監測和專項監測。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檢驗方法。對沒有檢驗方法的,要組織有關機構研究建立,並按相關要求進行方法驗證後作為指定的檢驗方法。

第三章監測計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定(試行)》和風險監測工作需要確定承檢機構。

第十三條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承檢機構製定本行政區域風險監測工作實施方案,按要求完成監測任務。

第十四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應安排專職人員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樣品采集技術要求》開展采樣工作。必要時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給予協助。

第十五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應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測,監測數據應準確、可靠,並按要求通過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指定的信息係統及時報送。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問題樣品信息報告和核查處置規定(試行)》要求進行問題樣品報告及核查處置工作。

第十七條秘書處對承檢機構報送的監測數據進行彙總和分析,定期提交風險監測分析報告。

第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工作例會製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風險監測承檢機構和相關專家,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的綜合分析研判,提出監管重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