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8)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
衛生監督規範(試行)》的通知
(衛辦監督發〔2010〕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為貫徹落實衛生部、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的《關於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管理的通知》(衛監督發〔2010〕25號)要求,我部組織製定了《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與我部溝通。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範(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衛生監督,根據《消毒管理辦法》、《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規範》、《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和衛生部、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關於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管理的通知》(衛監督發〔2010〕25號)的有關要求,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地方各級工商行政部門通報的獲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實施日常衛生監督管理,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餐飲具進行衛生監督抽檢;
依法查處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規範的行為。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地方各級工商行政部門通報的獲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信息後,應當及時指派兩名以上衛生監督人員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填寫《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現場監督檢查表》(見附件)。
第四條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監督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一)建於居民樓內的;
(二)與可能汙染餐飲具的有害場所距離小於30米的;
(三)生產場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裝)總麵積小於200平方米的;
(四)消毒工藝流程未按回收、去殘渣、浸泡、機洗、消毒、包裝、儲存設置的;
(五)生產用水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
(六)消毒後的餐飲具不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 14934)的;
(七)使用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八)未提供餐飲具批次出廠檢驗報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衛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不定期對轄區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每年至少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餐飲具抽檢1次,每次采樣不少於10件。
餐飲具的采樣、檢測及評價執行《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 14934)。
第六條對餐飲具檢測不合格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並通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七條對監督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通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檢查結果。
第九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現場監督檢查表
單位名稱: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
工商注冊地址:
實際生產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係人:聯係電話:
職工總數:生產場所麵積:日產量(件):
項目具體要求
檢查結果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原因
選址要求
不得建於居民樓內
遠離露天垃圾堆、糞坑、汙水池、非水衝式廁所等汙染源30米以上
無積水、無雜草、無露天堆放垃圾、無蚊蠅孳生地
布局要求
符合工藝流程,按清洗消毒流程設置回收粗洗間(區)、清洗消毒間(區)、包裝間(區)、成品間、包材間
生產場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裝)總麵積不小於200平方米
更衣室有流動水洗手和消毒設施
設置的廁所為水衝式
生產用水生產用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
設備要求
具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包裝設備,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有專用的回收、儲存、轉運器具
衛生要求
有相應的通風、防塵、防鼠、防蚊蠅等設施
生產車間的牆麵、地麵、頂麵和工作台麵使用易清洗、耐腐蝕的材料
使用的消毒產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洗消設備每天清潔
續表
項目具體要求
檢查結果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原因
衛生要求
工作場所的環境、物體表麵等每天清潔,必要時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