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9)(2 / 3)

第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風險監測中發現可能存在的區域性、係統性食品安全苗頭性問題,要及時通報有關省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涉及農業、質檢等部門的,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督促指導,並組織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的考核和人員培訓。

第四章工作紀律

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相關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守法,廉潔公正,不得弄虛作假。承檢機構不得委派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有利害關係的人員參與采樣和檢驗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不得向被采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采樣和檢驗費用,監測樣品由采樣人員向被采樣食品生產經營者購買。

第二十三條承檢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要求,按時完成任務,並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承檢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因出具檢測結果不實而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處理,並收回風險監測經費。

第二十五條未經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和對外發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相關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範所稱問題樣品,指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中,承檢機構經檢測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可能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

第二十七條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參照本規範組織開展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第二十八條鼓勵有條件、有能力的承檢機構對食品潛在風險因素開展研究,為及早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九條本規範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問題樣品信息報告和

核查處置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監管工作的有效銜接,規範問題樣品的信息報告和核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化解風險,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指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問題樣品信息報告和核查處置工作。

承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任務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問題樣品的信息報告工作。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涉及本行政區域問題樣品的調查、核實和處理工作。

第三條問題樣品信息報告應做到準確及時,核查處置工作應依法高效。

第二章信息報告

第四條承檢機構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中發現問題樣品並經複核確認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要求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報告信息應當包括問題樣品的詳細信息、檢驗結果及發現的問題等內容。

第五條承檢機構檢出非食用物質或其他可能存在較高風險的樣品,應在確認後24小時內報告問題樣品采集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時報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並抄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問題樣品為加工食品的,還應報告生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秘書處每月編製高風險問題樣品分析報告。

第六條承檢機構檢出除第五條之外的問題樣品,應及時報告采集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時抄報秘書處。問題樣品為加工食品的,還應報告生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秘書處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初步分析研判,並報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第三章核查處置

第七條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收到有關問題樣品的報告後,應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實和處理工作。對問題樣品含有非食用物質或其他可能存在較高風險的,核查處置工作應當在24小時之內啟動。

問題樣品為加工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由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樣品采集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共同完成。

第八條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問題樣品的風險情況,可以直接開展或者指定問題樣品所在地的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核查處置工作。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核查處置工作進行督導檢查,認為情況未核查清楚、處理不到位的,應當提出意見,要求繼續核查處置。

第九條經調查核實,對由於原料把關、生產工藝失控、設備設施失準等係統性原因造成問題的,負責核查處置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監督問題樣品生產經營者進行整改。

對確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食品,負責核查處置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企業查清產品生產數量、銷售數量、銷售去向等,實施召回,並予以銷毀;企業未召回的,可以依法責令其召回。對於進入流通消費環節的,應通報相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下架銷毀處理。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的,負責核查處置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第十條核查處置過程中,對情況嚴重的或者可能會造成較大影響的食品安全問題,負責核查處置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時報告當地政府。報告可分階段進行,應以書麵形式報告,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報告,再補充書麵報告。

第十一條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非食用物質或其他可能存在較高風險問題樣品的核查處置結果及時書麵報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並定期對核查處置的問題樣品品種、發生原因、生產經營者所在區域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發現可能存在區域性、係統性食品安全苗頭性問題的,研究開展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專項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