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餐具的容器、工具與盛裝清洗消毒後餐飲具的容器嚴格區分,用後及時清洗消毒
人員要求
從業人員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個人衛生良好,工作衣帽整潔
出廠檢驗
每批次消毒後餐飲具有出廠檢驗報告;委托檢驗的,有委托檢驗協議書,並提供批次委托檢驗報告
檢驗結果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 14934)
衛生製度有崗位衛生管理製度
包裝要求
包裝材料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餐飲具獨立包裝上應當標注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名稱、地址、聯係電話、消毒日期及保質期限等內容。
銷售記錄有進、出餐飲具的種類和數量、銷售單位名稱、地址、聯係人、聯係電話等記錄
現場衛生監督人員(簽名)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名)
單位公章
檢查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國家食藥監局關於印發《保健食品化妝品
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規範》的通知
(國食藥監許〔2011〕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做好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製定了《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規範》,現予印發。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規範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以下稱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係統和持續地收集保健食品化妝品產品質量狀況、產品汙染以及產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並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
保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主要包括抽樣,檢驗產品質量、違法添加物質以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物質,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等內容。
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主要包括抽樣,檢驗產品質量、禁限用物質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物質,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等內容。
第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科學、公正地開展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保證監測結果客觀、真實、準確,具有代表性。
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並指導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第五條承擔安全風險監測檢驗工作的機構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二章計劃和方案
第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製定國家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國家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計劃的落實工作。同時,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轄區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計劃,保證相應經費,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安全風險監測的內容應遵循優先選擇的原則,在兼顧常規監測範圍的前提下,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的重點:
(一)可能含有潛在危害因素的產品;
(二)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等特殊人群使用的產品;
(三)流通範圍廣、消費量大的產品;
(四)消費者關注度較高的產品;
(五)易違法添加藥物、禁用物質或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限用物質的產品;
(六)涉嫌虛假誇大宣傳誤導消費者的產品;
(七)技術上無法避免,導致禁用物質作為雜質帶入的產品。
第八條省級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承擔抽樣任務的單位名稱、負責人及其負責的抽樣區域等;
(二)承擔檢驗任務的單位名稱、負責人及其負責的檢驗任務等;
(三)抽檢樣品的種類、來源、批次和檢驗項目等;
(四)采樣方法、抽樣量、樣品傳遞等;
(五)檢驗項目、方法和依據;
(六)監測數據彙總、分析、報告的要求;
(七)完成時間和結果報送日期;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章抽樣
第九條抽樣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開展。抽取的樣品應有充分的代表性和真實性,原則上相同品種不得重複抽樣。
第十條承擔抽樣任務的單位,應按照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方案的要求,購買抽取的樣品。
抽樣數量應滿足檢驗項目的需要,遇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檢驗機構協商。
抽樣地點由抽樣人員根據被抽樣方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為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倉庫或者經營單位的營業場所。
第十一條抽樣人員應不得少於2名行政執法人員,應主動向被抽樣方出示工作證件。承擔檢驗任務的機構可派有關人員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