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講科舉製度與中國文化
科舉製度是中國曆史上考試選拔官員的一種基本製度,“是朝廷開設科目,士人可以自由報考,主要以考試成績決定取舍的選拔官員的製度”。創始於隋朝,確立於唐朝,完備於宋朝,興盛於明、清兩朝,廢除於清朝末年,曆經隋、唐、宋、元、明、清。從隋朝大業元年(605年)的進士科算起到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正式廢除,整整綿延存在了1300年。
科舉製度最初不過是一種官吏選拔製度,但在古代社會中,科舉製度以一種相對公平的方式為朝廷選拔大量優秀的統治人才,為大量普通讀書人提供一個進入仕途、提高地位的途徑,因此對於古代中國社會影響極大,極為深遠。美籍華人著名曆史學家許倬雲把它稱之為中國文化三原色之一3。用《儒林外史》裏馬二先生的話來說就是,孔夫子到了今日,也一樣要趕考。
在科舉製產生以前,中國古代有著源遠流長的選官製度,在介紹科舉製度以前,我們先簡要介紹一下此前的選官製度。
一科舉製度確立前的選官製度
夏朝的官製已無可詳考,商代的官製可以通過甲骨文、金文窺見一斑,官名有臣正、亞箙、多射、衛、戍、尹、乍(作)冊、卜、工、史、吏等約20多個,大體可分為執行政務的官、武官和史官幾大類,具體製度尚不清楚。
周代官製,如果依據《周禮》的表述,有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孤(少師、少傅、少保),都是天子的顧問。負責政務的官員有六官:天官塚宰,總理國政,有大宰、小宰、宰夫等;地官司徒,掌民政教育,有大司徒、小司徒、鄉師等;春官宗伯,掌祭祀選官,有大宗伯、小宗伯、肆師等;夏官司馬,掌軍事,有大司馬、小司馬、軍司馬等;秋官司寇,掌刑獄,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師等;冬官司空,掌百工土木,但《周禮》中此一部分缺失,其官屬失載。六官排列非常整齊,組織嚴密,一般認為它是經過後人想象補充的結果。
從官吏的選拔製度來看,夏、商到西周主要是世卿世祿製。世卿世祿製度又稱世官製,是一種主要以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選拔官員的製度。當時的最高統治者——王按宗法製原則,分封諸侯、卿、大夫、士;這些諸侯、卿、大夫、士或父死子繼,或兄終弟及,世襲其職,世受其祿。也就是說,從最高統治者到各級貴族,權位都是由其後代世襲繼承的,世世代代占據政治權位,享受各種特權。所謂“公門有公,卿門有卿”,遵循的是先“親親”,後“尊賢”的製度。選賢任能大多隻在卿、大夫以下的低級官吏中實行,特殊情況比如商湯重用伊尹,武丁用傅說為相,周文王任用薑尚,成就一時功業,這都屬於破格任用。從夏、商到周,世卿世祿製度實行了大約一千八百年;秦漢以後的恩蔭製度(又稱任子、門蔭、蔭補等),則是世卿世祿製度的變種或殘餘。
考試選拔製度在這一時期也已出現,但隻是作為世卿世祿製的輔助。根據《周禮》、《禮記》的記載,先由鄉選拔為“秀士”,鄉大夫將其履曆上交司徒,稱為“選士”,選中者進入國學,稱為“俊士”,國學分小學和大學兩個階段,俊士必須完成大學學業,通過考試,由司馬推薦給周王,稱為“進士”,考核後由國王任命官職。由諸侯選拔推薦給天子的稱“貢士”,貢士經天子考試合格者即可為官。進士、貢士及鄉舉士被舉薦到朝廷後,由周王主持進行大型的考核,稱為“大射禮”。這種考試製度為沒有繼承權的嫡子和庶子提供了入仕的機會。
到春秋戰國時期,社會麵臨重大變革,由夏、商以來的世卿世祿製逐漸衰微,薦舉、養士、對策或獻策、軍功入仕等選拔官吏的製度相繼出現,體現出“任人惟賢,因功受祿”的新趨向。這一時期,各諸侯國的開明國君為富國強兵,用人大多不拘一格,如齊桓公不計前嫌任用管仲,秦穆公任用“五羖大夫”百裏奚,吳王闔閭任用楚國人伍子胥、齊國人孫武,等等,都可以看出這一時期官員選拔任用製度與思路的明顯改變。
到戰國時期,養士已經成為一種社會風氣。國君及貴族平時召集一批有才能學問的“士”在門下,供養他們生活,聽取他們對國家大政及統治策略的建議,隨時從中選拔官員,或派遣他們擔任臨時性的政治使命。比如齊國有著名的“稷下學宮”,代表人物有淳於髡、荀況、鄒衍等,對當時政治形勢、思想學術影響頗大。蘇秦、張儀鼓吹“合縱”、“連橫”,在戰國錯綜複雜的形勢中體現了自己的價值。秦國的客卿李斯直接推動了秦滅六國、統一天下的曆史進程。這些士是當時新興的知識階層代表,或者是有一技之長,他們主要是靠自己的才能被主上賞識而得以登上政治舞台,是當時政治舞台上一支最活躍的力量。
春秋戰國時,一些將士通過軍功可以得到重用和提拔,打了敗仗就要受到處罰,這逐步發展成軍功入仕的製度。其中秦國通過商鞅變法,獎勵耕戰,大力推行軍功爵製,也就是按照作戰功勞的大小授予爵位,“利祿官爵專出於兵,無有異施也”(《商君書》),最後發展為二十等爵製。
另外,薦舉是指朝中大臣和郡縣長官依據德、功、能等標準向國君推薦人才,由國君視其才能授予官職。對策或獻策是指國君發出策問征詢對策,言中對策者即可官居要職;主動向國君獻策,受到國君賞識的也可以授官。
到秦漢時期,靠軍功、養士選拔官員已經不再適應封建中央集權製度的需要了,這一時期的官吏選拔主要有察舉、征辟、任子等幾種形式。
察舉又叫薦舉,是自下而上考察和推薦人才為官的製度,是漢代選官的一種主要做法。具體做法是由三公九卿、地方政府長官等高級官員根據考察,將德行高尚、才能出眾的人才選拔出來推薦給朝廷,經朝廷考核任命官職。察舉的辦法在漢代是逐步形成製度的,漢高祖十一年頒行的《求賢詔》為西漢察舉製度奠定了基礎,漢文帝時明確規定了察舉的科目和對策應試方法,至漢武帝時期,察舉製度發展為一種比較完備的入仕製度,確立了在兩漢選官製度中的主體地位。察舉的名目繁多,主要科目有孝廉、秀才(東漢時避光武帝劉秀諱改為“茂才”),每年舉行,稱為常科,另外有賢良方正、賢良文學、明經、明法、至孝等科,但不經常舉行,為特科。
漢代被薦舉的人,須先試任一年,勝任職守則轉為正式官職,否則撤換,推舉他的人也要受到處罰。察舉製度從西漢文帝開始創立,直至隋文帝開皇年間(581—600年)被廢除,實行了將近八百年。西漢至東漢中期,察舉製度在實行過程中比較嚴格,能夠選拔一些有用之才,但到東漢後期,政治混亂,察舉日益謬濫,弄虛作假之事頻出,造成所謂“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的荒唐情形。
漢代還實行中央或地方官府自行選拔錄用屬吏的征辟製度,由皇帝直接聘為官員的,叫作“征”;中央或地方官府的低級官吏,可以由長官自行聘請任職,叫做辟或辟除。皇帝征召的名士是道德高尚、學識淵博、在地方享有很高聲望的人。所以皇帝經常用“安車蒲輪”、“束帛加壁”等禮儀征召某些年老體弱的名士,以示特別優禮。比如著名科學家張衡,因精通天文曆算,善為機械巧作,被征為郎中,後升為太史令。
任子製度是指勳臣子弟依靠父兄的官秩和功勞而被保任為官。漢代二千石以上的官員,任期滿一定年限(一般三年),可保舉自己的子弟一人為郎官,充當皇帝的扈從侍衛。比如蘇武,因為父親做過代郡太守,所以他和兩個兄弟“少以父任,兄弟並為郎”。任子製度是統治者給予官僚貴族子弟的一種政治特權,後來發展為“蔭封”製度,產生了一批世家大族。
魏晉南北朝主要的選官製度是九品中正製,也稱九品官人法。從曹操“唯才是舉”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到曹丕當政時正式確立。具體做法是,各州郡置中正官負責考察本州人才,中正官的選擇標準是:本地德高望重的上品人。由中央的司徒尚書選擇“賢有識鑒”的中央官員兼任原籍的各州、郡、縣的中正官,也有司徒或吏部尚書直接兼任州大中正的。中正官最基本職責是考核同籍士人,根據家世、行狀給士人評定品級,綜合他們的門第、德、才定出“品”和“狀”。品分為上上品、上中品、上下品、中上品、中中品、中下品、下上品、下中品、下下品共九品。狀是根據士人的德才行為下一個簡短的評語,一般隻有一兩句話。以此作為政府選官的依據。中正官對士人評定品級,品和狀寫好後呈報吏部,供吏部授官時參考,並不具備授予官職之權。
九品中正製在曹魏初期,按照“唯才是舉”的原則,確實選拔了一批賢人能士,所謂“蓋以論人才優劣,非謂世族高卑”(《宋書·恩幸傳序》),“曹魏因此製度,而用人漸上軌道”,對於曹魏政權的建立與鞏固和北方社會的強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對西晉的統一產生過積極的影響。但此製度的實行使士人一意追求名譽,造成“全務清談虛名,不能像漢代吏治風尚厚重篤實”的弊端,易長浮競虛華之風氣。加之後來九品中正製逐漸被門閥士族所把持,各級中正官也由他們任命或直接擔任,把門第作為品評的唯一標準,變為世家大族壟斷高官顯爵的工具,堵塞了庶族入仕的路途,激化了士族與庶族之間的矛盾,造成了一個“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晉書》卷45《劉毅傳》)的選拔製度。左思《詠史》之“鬱鬱澗底鬆”篇中有“世胄躡高位,英俊沉下僚”的不平與慨歎,正是對這種不合理的揭露。
二、隋唐以後的科舉製度
隋統一天下後,曾一度實行九品中正製。但這時世家大族勢力日趨沒落,寒門地主力量上升,為適應這種社會變化的形勢,到隋文帝開皇年間,以分科舉人代替了九品中正製。據唐杜佑《通典》卷十四載,煬帝時“置明經、進士二科”,以“試策”取士,這是科舉製度真正的雛形。當時的明經、進士兩科考試的內容主要是策問。策問即出一些有關時事政務、經義等方麵問題,由士子做答,以確定優劣。
科舉製是古代選官製度的一大創舉,它使得更多的士人能夠通過相對公正公平的競爭進入仕途,擴大了王朝的統治基礎,也有利於選拔人才,一經推出就體現出它的優越性。因此唐王朝建立後,繼續實行科舉取士,並使科舉製度更為完善。
唐代科舉主要有常舉和製舉兩種形式。所謂常舉是指每年分科舉行的科舉;製舉是指由皇帝臨時下詔舉行的科舉。由於常舉和製舉選拔人才的目的不同,因此在考試內容、考生來源、考試方法上有很大區別,而常舉以其長期性、固定性的優點成為了科舉中最重要的部分。常舉每年十月開始,至次年三月結束。參加科舉者的主要來源有兩個:生徒、鄉貢。唐代中央設有國子監、弘文館、崇文館等學校,地方州縣也都有學校,每年冬天各級官學都要將經考試合格的學生送尚書省參加考試,這些考生稱為生徒。此外,不在官學學習的人也可以向州縣“投牒自舉”,書麵提出申請,考試合格後送尚書省參加考試,這些考生稱為鄉貢。唐朝對“鄉貢”報考者的要求並不太嚴格,除作奸犯科者外,隻要求商人或工匠不得參加,是比較開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