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景區的經營開發模式(1 / 1)

第二節 景區的經營開發模式

據彭德成(2003)研究,我國旅遊景區的經營模式可依托以下四個方麵的因素來考慮:一是旅遊景區經營主體的市場化程度;二是旅遊景區經營主體的所有製性質;三是旅遊景區及其經營主體的行政隸屬關係;四是旅遊景區的所有權、經營權、資源保護權和開發權之間的權屬關係,根據這四個方麵,我國旅遊景區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六種經營模式:

1. 旅遊景區複合經營模式

旅遊景區複合經營模式實施的是非企業經營模式,經營主體是景區管理機構。該複合經營模式又分為兼具旅遊行政管理的網絡複合經營模式和兼具資源行政管理的複合經營模式,兩者的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是景區管理機構與當地旅遊局合並,而後者則是景區管理機構與當地某一資源主管部門合並。在該模式中,景區管理機構對外兼具所有權、經營權、開發權和保護權,“四權”統一,而內部卻在管理職能、經營職能、開發職能和保護職能上由不同的部門或機構承擔,該模式是我國早期的景區經營管理模式,它將在旅遊景區的市場化進程中逐漸被淘汰。

2. 旅遊景區自主開發模式

旅遊景區的自主開發模式也是由景區管理機構作為其經營主體的一種非企業經營模式。在該模式中,景區的經營權、管理權、開發權和保護權互不分離,景區管理機構既是景區所有權的代表,又負責景區的經營、開發和環境保護。根據景區管理機構隸屬的不同部門,該經營模式雙可分為隸屬旅遊主管部門的自開發模式

和隸屬資源主管部門的自主開發模式,前者景區主管部門隸屬於當地旅遊局,而後者則隸屬於當地建設、園林、文物等旅遊資源管理部門。在這一模式中,旅遊景區的經營主體總體上以市場為導向,以謀求旅遊景區的發展為自己的主要目標。

3. 旅遊景區國有企業經營模式

旅遊景區國有企業經營模式又可分為隸屬於國有旅遊企業集團的旅遊整合開發經營模式、隸屬於地方政府的國有企業經營模式和隸屬於政府部門的國有企業經營模式。三種經營模式的共同特點是旅遊景區的經營主體均是國有全資企業,而不同之處則是所有權分別隸屬於相應的國有企業集團、當地政府和政府的有關部門,國有企業經營模式的最大特點是旅遊景區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分離的,而資源開發權與保護權則是統一的,景區經營企業既負責景區資源的開發,又負責景區資源的保護。

4. 旅遊景區整體租賃經營模式

旅遊景區整體租賃經營模式是將旅遊景區的所有權和經營要分開,由政府統一規劃,授權一家企業較長時間地(不超過50年)對旅遊景區實施控製和管理,該企業可以組織一方和多方主體對景區進行投資,成片租賃開發,壟斷性建設、經營和管理,並按約定比例由景區所有者、出資者和經營者共同分享經營收益。旅遊景區整體租賃經營模式是一種市場化經營公共資源的模式,該經營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景區所有權和經營權有效分離,且由政府統一規劃,對企業衽經營監督,而企業則長期進行壟斷性經營,負責景區的開發與保護,並向景區管理季員會上繳景區租賃費,政府和企業各司期職,相互製約。該模式是20世紀90年代末期在中西部旅遊資源充足而經濟發展水平落後的地方率先產生並發展起來的,已得到了不斷的完善。

5. 旅遊景區股份製企業經營模式

旅遊景區股份製企業經營模式是在旅遊景區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資金不足情況下產生的,是旅遊景區為了籌集景區的開發建設資金,對景區進行股份製改造,是由整體租賃經營發展而來的經營模式,即政府委托股份製企業獨家經營旅遊景區,或在景區經營企業的基礎上新組建一家股份製公司,所有權歸景區管理機構所有,但景區管理機構隻行使景區經營與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權,或授權股份製企業較長時間地獨家經營該旅遊景區,而股份製公司中則負責景區旅遊資源的開發使用和經營管理,承擔景區的開發、經營和保護職能,並向景區管理機構上繳租賃經營費。該經營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開發與保護部分分離,從社會籌集大量資金進行景區的開發,對景區實行壟斷的股份製經營和管理。

6. 旅遊景區上市公司的經營模式

旅遊景區上市公司經營模式是在股份製企業經營模式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旅遊景區經過股份製改造上市後,受景區管理機構的委托,代理景區內的一切經營業務,對旅遊景區實施壟斷性經營。與股份製企業經營模式相比,上市公司經營模式是典型的所有權、經營權、管理權和保護權“四權”分離、各盡其職的模式,它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募集大量社會資金為旅遊景區經營管理所用,同時進行壟斷經營,各職能部門相互監督,有效治理旅遊景區,使旅遊景區的經營管理更為規範化、企業化和市場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