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宋代縣官,怎麼選任?怎麼監督?(2 / 3)

宋代縣官是文臣要員升遷的必由之路

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管理,宋代縣級長官原則上統一從中央選派,少數官階高的由宰相府特別任命,當時稱為“堂除”,廣大中下層官員擔任知縣或縣令,主要由吏部四選負責差注,其任用程序嚴格而複雜。其中下麵這些任官原則對提高行政效率、減少腐敗等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一是分類任用與管理。宋代沿用唐代舊製,縣級區劃按照地域差別、轄區大小、人口和財政收入多少、軍事防禦和司法事務管理的難易程度等,分為十個等級,不同級別的縣所任命的長官所需條件和待遇有明顯差別。如開封、祥符兩個縣的知縣需要高配,要求曾擔任通判以上的京朝官擔任。

二是京朝官知縣製度化。為了表示朝廷對縣級長官的重視,提高縣官的行政地位,增加其事權,宋朝實行京朝官帶著中央機構職事官本階官出任知縣的製度。這在唐代僅僅是特例,宋代則被製度化施行。元豐改製後,雖然官階稱謂變了,但京朝官出任知縣製度本身變化不大,這一製度一直被延續到明清時期。

三是擔任縣級長官成為文臣要員升遷的必由之路。宋代任官條例規定,凡是由選人新晉升的京朝官,必須擔任知縣之職。如果官員沒有擔任縣級長官的經曆,則不能升遷為知州、通判等更高級別的地方長官,這一製度當時稱為“須入”。南宋又規定,在京城擔任諸寺監丞、簿的官員任滿,如果不曾擔任縣級長官,“率需與堂除知縣一次”。而且,“非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禦史”,這有助於加強中高級官員對基層情況的關注和實際行政能力的鍛煉。

四是薦舉保任製度。宋代官員選任中的科舉考試、銓試、法律考試等,都極力追求考試的公平公正,排除人情幹擾,隻以考場成績定高下。人數有限的銓司官吏無法對廣大官員的道德人品進行深入了解,於是,在重要崗位任用及廣大官員升遷過程中,宋代普遍采用了薦舉保任法。薦舉製度規定,所有中下級地方官員在階官及職務升遷過程中,都必需有一定級別和數量的中高級官員同罪保舉,無人推薦者不能升遷,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減少因為各種人情關係而濫舉官員的情況。知縣、縣令的升遷也不例外,選人任縣令時需要2人保薦,選任改官任知縣時,必須有5位現任上級官員同罪保薦。

五是回避製度。宋代親屬回避法規定,所有官員不能和有法定親屬關係的內外親戚及家人同時在一個部門、一個地方,或者有職務關係的部門之間任職。因此,為減少地方官在自己家鄉任職時受親情故舊的幹擾,宋代完善了地方官員任用中的鄉貫回避製度。規定官員不得在家鄉所在的本州乃至本路任官(開封府屬縣隻回避本縣),也不允許在鄰縣、長期定居地、田產所在地及親屬常住地擔任官職,這項規定有助於預防州縣官及其親屬濫用職權、以權謀私。

此外,宋代縣級官員實行嚴格的任期製度。縣級長官一般三年一任,任滿以後原則上不允許連任,要回到京城等待新的任命。任期製有助於防止地方官在一個崗位上勢力坐大,也有利於減少縣官長期任職一地而滋生腐敗問題。

宋代縣官有近乎嚴苛的選任考核製度

宋代地方治理的一大特點是高度重視對州縣各級各類官員的考核監督。地方官員的考核既有針對任職年限積日計月的嚴格核算,也有對履職效果的等級評定,既有針對人品德行的“三最”、“四最”標準,也有針對績效評定的7條、30條等。不同時期考核的側重點不同,一般情況下,對知縣、縣令考核的主要內容是核準賦稅簿籍、均平差役、興修水利、平決獄訟、維持地方治安、興辦學校、把朝廷的詔令及時傳達給民眾,有水旱災害及時賑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