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縣官,怎麼選任?怎麼監督?
讀史劄記
作者:苗書梅
【摘要】 宋代統治者十分重視縣級官員的選用,並要求地方長官向朝廷推薦縣級官員人選,皇帝要親自召見,考察合格後方可任命。同時,宋代高度重視對州縣各級各類官員的考核監督。地方官員的考核既有針對任職年限積日計月的嚴格核算,也有對履職效果的等級評定。在近乎嚴苛的選任製度下,宋代知縣、縣令群體的總體素質與行政能力普遍較高。
【關鍵詞】 宋代 知縣縣令 選任 監督
【中圖分類號】K244 【文獻標識碼】A
古代的縣衙就像是一座小朝廷,政務繁雜,舉凡行政、財政、司法、治安、民政、教育及民俗教化等,縣級長官無不親力親為,故縣衙及縣官在國家治理中有不可替代的基石作用。北宋建立之前,曾經曆了兩百多年的地方分權和割據混戰,尤其五代時期,53年間更換了5個朝代18位帝王,地方治理問題百出,其中一個突出表現就是縣級長官不受重視,縣政陵替。北宋建國後,主要國策都圍繞著如何總結借鑒唐朝亡國、五代短命的教訓而展開,在此基礎上,確立了一套旨在強化中央集權的治國體製,其中地方長官的任命和監督製度在前朝的基礎上更加複雜和嚴密。因此,盡管當時邊患不斷,國內也時有反叛發生,但其內部治理相對穩定,在兩宋320年的曆史上,沒有爆發全國性的農民戰爭,其統治時間僅次於兩漢,居兩千年帝製時代第二位,這與重視縣級政權建設有較大關係。
宋代縣官以文臣為主,資格和能力並重
宋代縣級政權設官極簡,一般設知縣或縣令1人,大縣設縣丞、主簿、縣尉各1員,個別繁難大縣或任命主簿與縣尉2位,其餘中小縣則根據縣域大小和治理難易程度,配備1至3名行政官員,最小的縣隻設一員主簿或者縣尉兼任縣令。行政官員之外,有少數武官領兵、巡檢負責治安等。
宋代縣級長官有兩種稱謂,凡是以京朝官、幕職官、武臣官階出任者稱“知縣”,以文臣選任中較低官階出任者稱“縣令”。繁難大縣派遣知縣,中小縣任命縣令,二者職責相同。
縣級長官作為最親近民眾的一級政府代表,被形象地稱為“親民官”。宋代統治者十分重視縣級官員的選用,宋太宗曾說:“百裏之長,字民之要官也”,並要求地方長官向朝廷推薦縣級官員人選,皇帝要親自召見,考察合格後方可任命。①終宋之世,縣級長官選拔的主要條件包括以下幾點。
以文臣為主,資格和能力並重。宋代內地知縣、縣令一般由文臣擔任,隻有在沿邊地區,或內地特殊地區需要武力彈壓者,才允許符合條件的武臣擔任。文臣中又以科舉考試選拔的進士出身人為主,凡是恩蔭補官的無出身之人,一般要經過多年基層曆練、考試合格、由現任上級長官保薦,才能升任縣令一職,凡入粟補官者一概不許任親民官。詔令反複強調,縣官要由年富力強的官員擔任,宋代官員法定退休年齡為70歲,為了保證縣級長官由年富力強者擔任,凡60歲以上的官員,原則上不得擔任知縣或縣令。
注重官員的法律素養。宋初統治者一開始就強調文臣地方官要學習法律知識,推行恤刑之政。宋太宗曾下詔:所有文臣地方官,“今後並須習讀法書,庶資從政之方,以副恤刑之意”。外任州縣官“秩滿至京,當令與法書內試問,如全不知者,量加殿罰”。②此後,宋代創立了一套官員通過法律考試任官的製度,並長期被嚴格執行。這一製度為州縣長官熟悉法律條文,重視法製,依法施政提供了製度保障。
強調德才兼備。宋代法律嚴厲懲處官員貪贓枉法的經濟犯罪,當時稱之為贓罪,官員非職務犯罪稱為私罪。條例明確規定犯贓罪和私罪情節重的官員,懲處之後,即便根據法律條文通過正常程序允許其重新做官,也不允許直接擔任親民官等重要差遣。凡是曾經因為民事而受處分的官員,終身不許再次擔任親民長官。在薦舉製度的約束下,平時的為官政績、社會聲望是任命縣級長官的必要參考條件,如果表現差,很難得到升遷必備的推薦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