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官員在任命時會受到皇帝詔令的一再叮囑,要勤政愛民。在製度上,朝廷為官員頒發印紙、曆子,每年由所屬長官在上麵書寫其任職功過,作為下一任差遣授官時獎懲的依據。在這一過程中,州郡知州、通判等發揮著對所屬縣級官員的監督考核作用。州郡之上,宋代陸續設立了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等路級機構,這三個機構的長官地位是並列的,統稱為“監司”,既各司其職,又共同監督考核本路各州知州及以下地方官。監司和各路大州府長官兼任的本路安撫使(簡稱帥司),對本路所有州縣官均有薦舉保任和考核監督的職責和義務。轄區內州縣官的過失或罪行如果沒有被所屬長官提前發現,而是被中央監察官員揭露出來,本地長官負有失察之罪,必受懲處。盡管在官員的書麵考核過程中普遍存在著忽視等級差別的現象,這些監督考核製度的實施,在保證州縣官有效履職的過程中仍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在近乎嚴苛的選任製度下,宋代知縣、縣令群體的總體素質與行政能力普遍較高,兩宋時期湧現出了一大批勤政愛民、敢於作為,得到民眾高度認可因而留名青史的優秀縣官。他們的事跡在當時當地廣為流傳,多數被記入其正史傳記或者地方誌等。如北宋的張詠、範仲淹、王安石等。
縣官動輒得咎,士大夫往往視縣任為畏途
宋代知縣縣令製度規定及其運行過程中都不是完美的,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官簡事繁產生官少吏多之弊。宋代縣級長官職任繁重,但是朝廷正式任命的縣級官員人數有限,難以應付其繁重的行政事務,於是縣級長官不得不依賴大量吏人。宋代州縣吏人與官員在管理方麵差別巨大,吏人由當地人擔任,不是中央選拔的,不受任期限製,政府一般不頒給俸祿,每個縣的吏人人數少則數十人,多則一百多人,甚至二百餘人不等,而縣官隻有區區數員。所以,如果知縣、縣令能力不強,便難以統領如此眾多的吏人,就會出現常常被宋代士大夫指責的“吏強官弱”、“吏人世界”等失範局麵。
二是嚴格薦舉引起奔競不公。薦舉保任製度雖然能夠發揮中高級官員知人善任、為國選才的作用,但製度執行中的一刀切、絕對化,容易引起基層官員為了得到推薦不擇手段。正如宋人所說的,“士夫改秩隻有薦舉一路,舍此則老死選調而無脫者”。其結果是士大夫為了得到薦舉書而奔競請托、巴結賄賂,甚至買賣薦書,無所不用其極,這反而為一些權貴子弟獲取薦書提供了方便,對孤寒出身之人極為不利。
三是職重責苛導致縣官難為。宋代縣官承擔的賦稅征繳任務之沉重、司法案件審理數量之繁多等,都是宋以前各王朝未曾有過的。縣級官員行政主導權小,受到的監督和考評非常苛刻,特別是片麵強調考核中上繳財政指標的完納,使縣官動輒得咎。所以,從北宋後期到南宋,士大夫往往視縣任為畏途,甚至誇張地稱之為“如赴湯蹈火”,很多人寧願待闕也不願擔任知縣、縣令,經濟落後及交通不便地區長期缺乏正任,政府不得不大量聘用不合資格的人臨時兼任,最終導致縣級政權治理能力的下降,失去其應有的穩定政權基礎的保障作用。
(作者為河南大學曆史文化學院教授)
【注釋】
①《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2,太平興國六年正月,第488頁,中華書局2004年版。
②《宋大詔令集》卷200,《令幕職州縣官習讀法書、知通幕職州縣官秩滿試法書詔》雍熙三年九月癸未,中華書局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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