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員離任審計潛規則
讀史劄記
作者:完顏紹元
【摘要】 清代製度,凡官員遷調或因其他緣故離任,必須將任內經辦的所有公事向新任或署印(暫時代理)官員移交清楚,謂之“交代”,也叫“交盤”。接受交代的後任,要逐項進行核對審計。倘有承審舛錯、失察冒開、倉穀黴爛、錢漕虧空之類,都要照例議處賠補。
【關鍵詞】 清代 離任審計 官員交接
【中圖分類號】K249
【文獻標識碼】A
清代道光十九年(1839年),山西忻州知州韓寶鍔因沉屙難起,被迫自請解任。在通過府、道、藩、撫逐級遞交辭職報告的同時,韓寶鍔還給山西巡撫申啟賢寫了一封私人信件,懇求省領導把同在山西為官的隰州知州董梁調來接替自己。
告病辭職,情理之常。但同時指定要某人接任,就令人費解了。原來清代製度,凡官員遷調或因其他緣故離任,必須將任內經辦的所有公事向新任或署印(暫時代理)官員移交清楚,謂之“交代”,也叫“交盤”。接受交代的後任,要逐項進行核對審計。倘有承審舛錯、失察冒開、倉穀黴爛、錢漕虧空之類,都要照例議處賠補。眼下的韓寶鍔,就麵臨著這個問題:他在給申啟賢的私信中坦陳,“忻州現虧地丁銀八千餘兩”!好在自己同申啟賢、董梁曾有嘉慶辛酉(1801年)鄉試同年之誼。假如申撫台能讓自己向董知州辦交代,董知州又肯在盤點審計時徇情濫受,便可以免致參劾追賠了。①
以上史事,涉及到清代一個重要製度——離任審計。
從兩漢隨意拍屁股走人,到清代的規範交接
兩漢時期,製度疏闊,地方官員多有隨心所欲拍屁股走人的。如東漢順帝時,朱穆出任中央派駐冀州地區的巡視員(冀州刺史),傳車未抵冀州,已經有四十多個縣令長自炒魷魚,“解印綬去”。李膺出任青州刺史時,也出現過“屬城聞風皆自引去”的情況。“可見平時朝廷無禁人擅去官之令,聽其自來自去而不追問”。②此種條件下,前任後任常有脫節可能,離任審計似乎無從談起。
到唐代,有關官吏離任必須交代並由後任查核審計的規定,頻頻見之於文獻。如文宗開成五年(840年)三月中書門下的一道奏章引述“舊製”說:凡諸州刺史遷調,都須等新任到後,當麵交割,才許離開。或者是後任未到之前,指定某官署理州事,“待到交割,方可東西”。③
唐以後,各項製度越來越完備。到清代,官員離任移交與審計的內容、程序以及相關規定等,也比曆代更為豐富和細密。擇其概要,約有以下幾點。
凡錢糧倉庫等財經事務方麵的移交審計,限定在兩個月內完成,“舊任官造冊以二十日為限,新任官查核轉送以四十日為限”;“倉糧在五萬石以上,錢糧[在]五萬兩以上,展限一月;十萬兩以上,展限兩月”,依此類推。清代做官教科書中,多將抓緊審計前任作為新官到任馬上就得展開的首要之務,正是這個緣故。
新官完成接盤審計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造具冊結”,就是出具舊官離任移交結束、查核無誤的證明一式多本,逐一簽名蓋章後,報送上級州府。上級州府應於文到五日內派員核實無誤後,加蓋印章,一麵報送本管道再加查核,一麵報送布政司(省人事廳兼財政廳)轉呈巡撫、總督,最終送戶部(財政部)存查。為杜絕現場監交和層層複核過程中的瀆職舞弊,乾隆時期又給各行省當局追加規定:州縣交代清楚,取結送部時,應將監盤委員職名一並送部存查。如果發現問題,比如錢糧虧空,而監盤之員意存偏袒,勒令接收,督撫必須據實參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