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美與倫理維度中的康德美學辯證觀
藝術研究
作者:吳鐵柱
【摘要】康德作為德國古典美學的奠基人,由於後學各取所需並片麵解釋、發揮,遮蔽其思想本意,致使本就充滿矛盾的康德美學愈加難以闡析:主觀與客觀、形式與表現、存在與思維、審美與倫理等矛盾叢生。康德以後,美學的學術潮流或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或從一個方向走向相反的方向,或為主觀,或為客觀;或為本質,或為現象;或為生命本身,或為精神理性。盡管康德本人認為隻有鑒賞力本身的幻象才能產生辯證法,也即審美的“二律背反”才是辯證法,但實質上他的矛盾體本身就具有對立統一的特質,從其中能很好地體現美本身的多樣性,從一個多維的側麵能證明美的東西的思維方式本身就是辯證的。文章從審美與倫理的對立關係中闡釋其辯證特征。
【關鍵詞】康德;倫理;美學;辯證觀;闡釋
“美”與“倫理”是康德在判斷力批判和實踐理性批判中所表述的人的兩種心意機能。從表麵上看,在判斷力批判中康德卻常常使二者處於對立的窘境,給人以康德自身在判斷力批判中自相矛盾的錯覺。如果聯係康德整個哲學體係來分析此問題,矛盾自可迎刃而解。
一、美是道德之善的象征
“美是道德的象征”,對此宗白華先生與鄧曉芒、曹俊峰先生的譯法是不同的,鄧曉芒譯為“美是德性——善的象征”,曹俊峰為“美是道德之善的象征”。雖然宗白華的譯法是無誤的,因為善也為道德的體現,但由於其跳躍性較大,不利於對此問題理解,所以,我們更推崇後兩譯者的譯法,因為“善”在此是康德思想表述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概念。判斷力批判在對鑒賞判斷的第一個契機進行批判時,康德認為:“對於善的愉悅是與利益相結合的”,“決定鑒賞判斷的愉悅沒有任何利害關係”。顯然,在這裏康德是為表明“美”與“善”是風馬牛的事。康德同時認為“美”與“概念”無關,而在善的方麵,諸多判斷雖然也有理由提出對每個人有效的要求,但善隻能通過一個概念被表現為普遍愉悅的對象”。對美的分析,康德多次提出這樣觀點,在審美的辯證論末尾處康德卻提出了“美是道德之善的象征,”從表麵看這確實是一個矛盾的說法。
要解釋這個矛盾關鍵是對“善”的評價。按照此前論述,自由美和依存美都應該是美的理想的一種展示,是人的理性理念與外在事物及人的審美情感的綜合反映,真正的美的理想是不能和人的理性理念分開來談的,也就是說和人的道德觀念是分不開的,而善作為人的道德觀念的結果,美就與善有著不可分割的聯係,因此,康德在對美的理智興趣的分析中尤為強調地說:“我卻主張懷有對自然美的一種直接興趣(不僅要有鑒賞力,以便評判自然美)總是一個善良心靈的標誌。”在判斷力批判中,無論論述任何問題,康德總是把相關問題引向人的善的道德情感,他認為:“有些人懷有善良的願望:他們希望人們被內在的自然稟賦驅使去從事的一切活動都指向人類的最後目的,也就是指向道德的善,他們把對於一般的美的興趣看作良好的道德品性的標誌。”因此,無論康德所采取的方法是怎樣地與此目的不合,出現任何矛盾,但康德的中心指向卻永遠是善的。這是從邏輯上對於這種矛盾的辯證闡釋。
除了這種邏輯闡釋,康德的“善”作為實踐理性批判的核心概念之一,與“美”還有著許多共性。首先要對“善”做一下學理梳理,康德認為,如果人的行為出自道德律令,這就為“善”,“一個實踐理性的唯一對象,乃是善和惡的兩種對象,前者依據一種理性原則而必然欲求的對象;後者與其相反”。在此,康德強調“善”的觀念是依據道德原則,而不是道德原則依據善來決定,康德認為,以往的哲學家之所以持有種種錯誤觀點,是因為他們都是先尋找意誌的對象———即先確定善惡概念,然後引出道德法則,而這都離不開經驗,這都是他律的,而非自律的,也不可能具有普遍性。康德認為,福或禍永遠隻指示著對我們的愉快或不快,快樂或痛苦等心情的一種關係……但善或惡則永遠意味著對意誌的一種關係———就意誌受理性法則所決定而把某種東西作它的對象而言;因為意誌永遠不受任何對象或對象的觀念直接決定,它仍是把理性規則作為行為(能實現一個對象的行為)動機的一種能力。
善、惡作為實踐理性的一種結果,又是自由的一種結果,因為實踐理性,它已先確認了自由的存在,自由就是實踐理性,也就是自己為自己立法。因此“善”與“美”有著許多的共性:
(1)“美直接使人愉快。”善也直接使人愉快。
(2)“美使人愉快而又不涉及任何利害關係”。善也應該是這樣的,“康德的道德理論是廣義的人道主義理論。康德反對的是隻顧個人的快樂幸福、使自己不能成為理性的人、也妨礙他人成為理性的人的意誌行為,主張自己從理性出發,因此也尊重他人的理性要求的意誌行為。康德把這種理性看作‘純粹的’,它先驗地存在於所有人的內心深處”。任何人的善的目的並不是為個人私利。善僅可能為其結果。
(3)“在對美的判斷中,想象力(也就是我們的能力的感性的)的自由與知性的合規律性被表現為協調一致的(在道德的判斷中,意誌的自由被設想為意誌按照普遍的理性規律與自身協調一致)”。因此,在“自由”這一點上又是一致的。“自由”這一公設,與靈魂不朽和神的存在這兩個公設相比有其特殊的意義,
“自由是康德所言的道德律令的不可缺少的條件,而靈魂不朽和神的存在則是由道德律令決定的意誌追求的至善理想能夠成立的條件”。自由概念作為建立道德律令的基礎,不是可感覺的實在,而是超感覺的公設。這不但因為沒有自由就談不到道德律令,而且整個道德理論就失去了依據。在這一點上審美和倫理取得了一致,這也是康德調和的目的完成的關鍵之處。
(4)“判斷美的主觀原理被表述為普遍的,也就是對每個人都有效的原理,但又不是通過普遍概念而認識到的普遍原理”。美無需概念,善必須概念,這是淺層原理,依此看,似乎二者是不同的,但從深層原理去看,二者都是先天原理,都具有普遍性,美的先天原理是無目的的合目的性,倫理的先天原則是道德律令,它們的終極目標就是追求人類的幸福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