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一:在某些國家,學校心理學家被安排在某一所學校內,他們扮演了教師、谘詢員和測量專家的角色,有時他們可能被賦予更為廣泛的責任,要求他們在社區內從事部分時間的工作。
模式二:在有些國家,要求學校心理學家對數所(如2~8所)學校負起責任,服務對象可能是幾所學校相同年級的學生,也可能是不同年級的學生。
模式三:根據學生的數量,分配一名或幾名學校心理學家為某一社區的學生提供學校心理學服務,其責任大小決定於學校心理學家與學生的比率。在那些比率較低的國家,學校心理學家服務的注意力多針對個體學生;比率較高國家的學校心理學家所涉及的服務對象則較為廣泛,他們較多地與教育者和家長進行商談,而不僅限於學生。
模式四:學校心理學家需要對一個或幾個小縣鎮負責,根據地區分布來為不同組織的青少年和兒童提供服務。這一組織形式常見於人口稀少地區。
模式五:學校心理學家擔負了行政管理、教學、研究等責任。這種組織形式隻存在於很少幾個國家,如印度,這些國家的學校心理學家數量極為有限。
二、學校心理學服務範圍
學校心理學服務的範圍相當廣泛,早在1954年8月在紐約西點軍校召開的塞耶會議上,與會者就認為學校心理學家的目標應是促進盡可能多的兒童的最良好的適應。為了做到這一點,學校心理學家應成為學校課程和教學法的顧問,同時要協助教師、校長及其他學校工作人員幫助學生處理和適應學習困難。會議建議學校心理學家在以下五個方麵發揮作用:第一,評定和解釋學生的智力、社會和情緒發展;第二,幫助鑒別特殊學生,協助其他專家開展個別化教程;第三,發展有利於學生的學習和適應的方法;第四,鼓勵和促進科研,解釋可用來解決學校問題的科研成果;第五,診斷和解決個人問題,提出補救方案。
三、學校心理學服務的內容
目前國際上學校心理學服務的實際內容包括幾個方麵:
第一,個體評估。由學校心理學家為那些需要給予特殊關心的學生做出心理和教育上的評估。這些學生通常被教師認為可能在學習、社會或情感等技能的發展上有缺陷或異常。學校心理學家通過對學生的認知、情感、情緒、社會技能以及語言特征等方麵的測量來做出評估,並提出改進的措施。評估的目標有五個:準確地描述學生的心理發展水平;對學生異常的可能性病應做出推測;決定當事人是否可以接受特殊的治療;提出可行的治療措施;建立檔案,為以後的變化提供可比較的信息。
第二,提供直接性的幫助或幹預。學校心理學家為促進學生的認知、社會和情感技能的發展,提供計劃與評價等直接性服務,如教學、訓練、谘詢和治療等。這些服務通常是針對個體的。
第三,提供間接性幫助或幹預。學校心理學家通過與學生家長、教師、校長的工作性溝通,來為學生提供間接性服務,如集體谘詢、協商等類型的服務。
第四,進行研究和評價。由於學校心理學家在定量研究和評估方法等方麵的知識比其他教育者要好,因此,他們有責任在研究的概念、設計、數據收集和分析方麵,以及對結果的解釋和評價上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五,進行監督與行政。學校心理學家在為學生提供怎樣的心理學服務方麵起監督作用。他們也同樣可以在教師聘用、學生發展、學區間和社區間的合作等方麵發揮作用。
第六,預防問題的發生。學校心理學家參與和設計那些旨在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預防心理障礙發生的活動和項目。如吸毒、酗酒、自殺及早孕等現象在某些國家的青少年中發生率極高,學校心理學家應預先為學生提供防止此類問題發生的教育項目。
四、我國學校心理學服務的重點
國外的學校心理學服務給我們很大的啟示。但是考慮到我國的學校心理學服務尚處於草創階段,尚未引起公眾和學術界的足夠重視;考慮到我國心理學教學和科研人數總共不過千餘人,尚沒有專門從事學校心理學服務的職業學校心理學家;考慮到我國在籍學生總數巨大,需要接受心理幫助的學生數相應較大,因此,在現階段我國的學校心理學服務的重點應放在學生心理學服務上,待條件成熟後,再向教師、家長、管理組織的心理學服務拓展。現階段的服務具體包括:一是學習心理學服務。既包括對學習困難兒童的預防和矯正,也包括對學習成績一般、優良以及對天才兒童的心理學輔導,如正確培養學生的觀察力、記憶力、想象力等認知因素,動機、興趣、情感、意誌、性格等非認知因素,還包括對諸如“怎樣才能克服粗心大意的毛病”,“怎樣克服考試怯場”等具體問題的心理谘詢。二是職業選擇心理學服務。通過對學生的職業興趣傾向、職業能力、職業氣質等的測量,為學生的職業選擇提供指導。三是人際關係心理學服務。包括對學生的各種人際交往心理障礙,如恐懼、自卑、害羞、孤僻、封閉、自傲、嫉妒、猜疑、敵意、幹涉、逆反等的矯治,以及對如何維護和發展良好的人際關係進行心理學指導。四是心理健康學服務。對學生的各種心理健康問題,如行為障礙、兒童神經症、特種障礙、不良習慣、品行障礙和性格障礙等進行診斷、矯治和預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