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現代建築業企業施工合同管理的對策初探(2 / 3)

1.4缺乏專業人才,管理模式跟不上時代步伐。由於合同本身的特征,決定了合同不同於企業內部的生產人事、財務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業自身的界限,使之成為一種受法律規範和調整的社會關係,涉及大量的法律專業問題,所以合同應由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管理。合同管理應采取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和各業務部門、各單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顧問部門作為企業合同的統一管理部門,對企業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

2當前建築企業施工合同管理問題的成因分析

2.1曆史原因。

2.1.1當今的建築施工企業,特別是一些前身為國有的,在三十多年的計劃經濟年代,隻管生產,無須講經營。建築施工企業基本上沒有簽訂過合同,因此也不存在合同管理。

2.1.2八十年代初期改革開放,出現了市場競爭。施工企業通過投標取得施工任務,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廣大的建築業從業人員開始接觸合同,引入合同意識和合同管理。但由於處在起步階段,當時的合同很不規範,合同的內容也過於簡單和粗糙並存在漏洞,由此引出了不少教訓。

2.2建築業企業對合同管理缺乏認識。

2.2.1對市場與合同的關係缺乏認識:對市場來說,合同是實現企業對市場的承諾,體現企業的誠信,提升企業的品牌和形象。對企業來說,合同一方麵使企業的生產經營與市場接軌,提高企業適應市場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另一方麵是使企業在履約過程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有些建築業企業不了解市場與合同的必然聯係和相互依存的關係,隻注重承攬工程任務,對簽訂合同卻很草率,造成一旦引起糾紛就沒有了協商與調解的依據,或者依據不足。

2.2.2對合同與合同管理的關係缺乏認識。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談、草擬、簽訂、履行、變更、中止、終止或解除全過程的管理。有些建築業企業往往隻注重合同產生的前期階段,忘記了合同履行過程是實現權利義務的過程,而僅僅把它看成是生產過程。因此,合同管理的問題大多數產生在中期和後期履行階段。

2.3合同法律滯後和合同法律意識滯後。

2.3.1我國《經濟合同法》1981年12月出台。1985年3月出台《涉外經濟合同法》,1987年6月出台《技術合同法》。但三本合同法都跟不上市場經濟發展的步伐,不少新的合同問題在法律上是空白的。1993年修改了《經濟合同法》,但這次修改隻是臨時性的,並沒有消除合同法諸法並存和有關法規相互衝突的現象。直至1999年3月才製定了統一的合同法。由此可見,我國的合同法律是滯後的。

2.3.2我們建築企業的從業人員的合同法律意識滯後最明顯的表現是不認識合同與合同法律的關係。合同法律是合同訂立和履行全過程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合同要依法訂立。合同法律的作用,從宏觀來說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微觀來說是規範合同各方主體行為,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任何離開合同法律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解決當前建築企業施工合同管理問題的主要對策

3.1提高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3.1.1選好人員:企業領導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員應具有的素質條件,選擇本企業優秀人才擔任合同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公開考評和競爭招聘方式選拔人員。

3.1.2增強法律觀念,依法進行合同管理:目前,我國建設行業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備,因此,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法律法規,並對所簽合同的標的、計量標準、質量要求、價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點、違約責任以及合同條文的釋疑等內容,應做出明確具體的解釋,防止出現歧義,增強合同的嚴密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