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強納稅人的認定
“營改增”的稅賦問題已引起建築企業管理者的高度重視,如何認定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就非常重要。針對目前的征管能力和建築業特點,保證稅收政策延續性和降低征管難度,應該將建築業增值稅納稅人認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築、安裝、裝飾、修繕和其他工程的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建築業“營改增”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界定,以年銷售額500萬元(人民幣)為標準,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具有一定的資質等級級別、經營規模,有健全的會計核算製度,能按會計製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劃分一般納稅人;500萬元(人民幣)以下,規模相對較小的建築裝飾和其他建築業服務企業,其應稅服務銷售額沒有超過一般納稅人標準,劃為小規模納稅人。由於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存在差異,發達地區可比經濟相對落後的地區標準適當提高。
(五)加強納稅時間和地點的認定
受建築工期長,作業地點跨度大影響,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地點難以確定。為了有效解決建築工程周期長,工程收入和支出周期與增值稅的納稅周期不匹配的問題,可對大型工程實行增值稅預繳製度,按工程進度確認工程收入,按比例按月申報,預繳增值稅,待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後,合並計算,多退少補。
針對建築業分包施工,跨地區作業,流動性大和施工複雜等的特點,從稅源管理的便利性以及財政收入分配格局等方麵考慮,“營改增”後對於一般納稅人從事異地建築施工的,仍可沿用現行營業稅製,將其納稅地點確定為機構所在地,為防止企業異地勞務利用監管漏洞少納稅和隱瞞納稅偷逃稅款,在工程項目所在地按該項工程的結算工程款的一定比例預征增值稅,待工程竣工或年末時,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作稅款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對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築企業納稅地點可確定為勞務發生地,按征收率全額征收增值稅。對非獨立核算的,提供測試、設計、製圖和測繪等勞務的企業,也可采用預繳方法,即在建築項目所在地預繳,在總公司彙繳,以加強稅源管理和預防稅收漏洞。
(六)提升建築企業自身管理,健全財務體係
在建築行業中,進行營業稅改增值稅帶來的稅務思維的改變,不僅是財務管理,企業策劃和管理意識要隨之發生變化,同時強化企業相關人員的素質,培養選拔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到企業的管理和建設中來,建立新的財務管理模式,學習“營改增”相關的政策法規,充分理解稅收的抵扣政策,享受稅改帶來的利益,做好自身“營改增”的內控製度各項準備工作。
四、結束語
在稅製改革的進程中,建築業實施“營改增”是一項係統工程,在加強稅製監管的前提下,製定合理的稅率,配套相應的過渡政策,加快納稅籌劃,加強納稅人、納稅時間和地點的認定,提升建築企業自身管理,健全財務體係。規範管理,改變原有粗放管理方式,盡量取得合法、合規的專用增值稅發票,合理的處理好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加強納稅輔導。地方政府應出台一些相關的優惠政策,保證建築業增值稅稅製平穩過渡,使整個建築服務業企業經濟效益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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