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財產稅改革相關問題研究
稅務籌劃
作者:張玲玲 王文傑
摘要:財產稅屬於一種傳統性的稅收政策,雖然當今時代各國的稅收體製中並沒有再將其作為主體稅收,而是將財產稅當作是和流轉稅、所得稅一樣的輔助性稅製。但是財產稅對於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以及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所起到的調節作用依舊是其他稅種無法代替的。最近幾年來,我國稅收學界以及社會公眾對於財產稅改革的呼聲日益增強,財產稅改革也成為了我國政府必須做好的一項重要任務。本文分析了財產稅的含義以及現階段財產稅製度中存在的問題,最後提出了我國財產稅改革的建議。
關鍵詞:財產稅改革問題建議
一、財產稅的含義
財產稅又可以稱之為財產課稅,它指的是將納稅人所有的財產或者納稅人支配財產作為課稅對象,向財產的所有人征收的一種稅收類型。這裏的財產通常情況下包含了一切勞動產品(生產生活資料)、自然資源(土地、森林、礦藏等)、科學技術以及各種發明專利的特許權等。國家有權對財產課稅進行選擇,對於不同財產課征的稅收,根據一般稅收的分類做法,統一稱之為財產稅。總體說來,財產稅應該是對社會財富存量征收的稅收,一般來說財產稅並非課自當年創造的價值,而是課自過去創造價值的累積形式。財產稅的征收對象通常劃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兩種類型。動產主要包含有形與無形資產兩種,有形資產一般有消費品、車輛、家居物品之類;無形資產一般包括了各種債券、現金、存款或者股票等。目前各國對於財產課征的稅收類型一般有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固定資產或者流動資產稅、土地稅等。
二、財產稅製度存在的問題
首先,財產稅中的稅種比較少,導致了財產稅的功能不能得到較好的發揮。我國現階段財產稅製依舊是根據1994年稅製改革後的基礎框架為主,雖然在之後也相應的增加了一些稅種,對以前的舊的稅種進行了適當的調節,但是依舊還無法與其他國家的應稅財產種類相比。目前我國的財產稅稅種大概隻有房產稅、土地稅、車船稅以及土地增值稅等幾個大類。遺產稅與贈與稅是很多國家的通用稅種,這兩種稅收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鼓勵勤勞致富,反對不勞而獲,雖然目前我國已經將其列入立法計劃,但是尚未得到普及。加之我國財產稅的稅基較窄,征稅的範圍也不寬域,因此產生了很多問題。
其次,財產稅目前在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中占據的比重不大,地方政府部門不重視。我們應該知道,財產稅的征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調節居民貧富差距,增加地方財政收入。西方發達國家的地方政府都非常重視財產稅的征收,在地方稅收工作中更是將其列為重要工作任務,但是在我國卻恰恰相反,無法體現出財產稅在地方財政中占據的主導地位。
最後,沒有建立起一套係統的財產登記製度以及房地產評估管理製度。目前,雖然我國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已經針對財產登記而製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配套的管理製度還不夠完善,對於納稅人的房產缺乏全麵的登記管理,加之房地產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之間配合程度不高,很難對房產稅稅源進行有效的管理。
三、我國財產稅改革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