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建築業“營改增”將麵臨困境的分析與探討(2 / 3)

4、對工程造價管理的影響

營業稅是價內稅,體現在了現行定額中,最終是由建設單位承擔。而增值稅是價外稅,“營改增”後,對於銷項稅額中不能獲得進項稅額抵扣的差額部分,能否允許體現在定額中,進入工程成本,將影響對工程造價的管理,進而影響國家招投標體係和預算報價。

從建設單位的角度而言,由於《全國統一建築工程基礎定額與預算》部分內容需修訂,建設單位招標概預算、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編製都將按照新的標準發生變化,對外發布的公開招標書內容也要作相應的調整。

從建築企業的角度而言,投標編製工作中需考慮與稅金相關的問題更趨複雜。一是投標總價中包含增值稅,但稅金編製中卻無法體現增值稅這一價外稅,隻能反映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二是在成本編製方麵如何恰當地體現進項稅額存在難度,有關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編製標書過程中很難準確預測有多少成本費用能夠取得進項稅額。三是施工預算、內部定額等均需要重新進行修訂。

三、我國建築業“營改增”將麵臨困境的分析與探討

在新的經濟發展形勢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利於我國優化經濟結構,化解稅收征管中的矛盾,建築業“營改增”也勢在必行。針對以上困境,在保證政策銜接、目前征管能力和建築業特點的基礎上,建築業改征增值稅的稅收製度筆者從稅率、政策體係、合理納稅籌劃、納稅人的劃分、納稅時間和地點的確定和企業管理和財務體係的完善加以分析和探討。

(一)提出製定合理的稅率

增值稅的計稅理論依據為流轉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即增值額。由公式:某時期增值稅“稅負率”=(當期的“應納稅額”÷當期的“應稅銷售額)×100%”,即稅負率=(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總產出×100%。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調研測算了浙江省具有不同類別建築企業26家,在中國建設報市場六版《建築業“營改增”稅率測算情況及相關分析》中報道:銷項稅稅額按增值稅率11%測算,進項稅額測算理論測算為42.34億元,實統計為19.02億元,理論測算大於據實統計23.32億元。實抵扣率為理論測算的44.92%。建築業“營改增”後增值稅按理論測算企業稅負是減輕了,但按據實統計測算,企業稅負增加了2.78個百分點(實際:6.13%,理論:3.35%),比實際繳納營業稅及附加還要多交11.8億元,增加企業稅負83%。如果將此次調研測算的26家企業2011年實現淨利潤5.02億元全部用於補交增值稅後,企業還將虧損6.78億元。實際取得進項稅額發票遠遠低於理論測算取得的進項稅額發票,因此建築業實際情況存在著許多特殊性問題,而這些特殊性問題將給建築業“營改增”的具體實施造成一係列困難。在現有四檔稅率:17%、13%、11%、6%(稅率試點後增加11%、6%兩檔稅率),建議建築業在“營改增”過渡期稅率為6%較為合理。

(二)配套相應的過渡政策

在建築業的“營改增”的過渡時期,配套相應的過渡政策。首先,應該配套相應銜接措施:一是不同地區之間的稅製銜接,納稅地點和適用稅種,以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作為判定標準。二是不同納稅人之間的稅製銜接。三是不同業務之間的稅製銜接。為保證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連續性,對現行部分營業稅的減免優惠調整為即征即退,對稅負增加較多的部分給予適當優惠。其次,修定稅收收入的歸屬比例。營業稅是我國地方政府的主要稅種,其中建築業相對於其他征收營業稅的行業繳納的營業稅較多,占營業稅總收入的比重都在20%以上,近幾年更是達到了25%以上。按照現行稅製,增值稅是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其收入的75%歸為中央財政收入,25%歸為地方政府收入。如果建築服務業由營業稅改為增值稅,那麼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將受到極大影響,稅收收入將減少20%左右。因此,建築業實施增值稅麵臨的一大困境就是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分配,這建築業“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後需要解決的問題。

(三)加快納稅籌劃

建築業營改征增值稅稅收征管政策應加快統一、規範、嚴格管理的籌劃,疏通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的途徑。鑒於大部分建築業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實行分包施工的特點,農民工經營的磚、灰、砂石、瓦等建築用料小規模納稅人及其他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提借增值稅專用發票。針對類似這些問題,應加快建築業納稅籌劃,第一,加快組建或建立建築材料、物流等子公司,以解決不能全部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問題;第二,進一步規範管理,盡可能的與具有資質的一般納稅人供應商或專業分包公司合作,合符規範最大限度地獲取進項稅額抵扣,以減少納稅額度。第三,加強勞務市場管理,規範勞務市場,盡可能從勞務輸出公司購買勞務,獲取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