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寡不敵眾,林蔓和喬欣秀敗下陣來。兩個同病相憐的女人跑出辦公室,哭了起來。她們奔向經理室,說明情況,提出請求,安排哺乳的地方。經理淡然地說:“你們的困難我知道,但公司條件有限,我們再想想辦法,你們先回去等著。”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2年8月11日,喬欣秀的婆婆在送孫子來給媳婦喂奶時,在公交車上摔了一跤,好在身邊一個青年眼疾手快,抱住了孩子。孩子安然無恙,可婆婆左臂骨折,無法再送孫子來給媳婦喂奶。
苦惱的喬欣秀忍不住在一個“媽媽論壇”上訴說了自己的苦惱,希望姐妹們幫她想想辦法。很快有人給她出主意:“法律有規定,女職工有哺乳假,實在不行,你就回家喂奶。”哺乳假?喬欣秀馬上在網上搜索。果然,1998年,國務院出台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其中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鍾,合計1個小時;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鍾。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不僅如此,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對此也有相關規定:“哺乳期的期限由12個月延長至24個月;選擇帶孩子上班的母親可以在任何需要的時間進行喂養,選擇不帶孩子上班而家中有保姆的母親,可以離開辦公室擠奶並儲存起來交給保姆,住得離辦公室近的母親每日兩次,每次30分鍾回家喂養,在合理的情況下,每次60分鍾。”
如果每天有1個小時的哺乳假,所有的問題都能解決,下班後回家給孩子喂奶,雖然時間有點緊,但總比窩在廁所裏喂奶好。
第二天上午10點半,喬欣秀跟部門經理告假說要回去給孩子喂奶,她想著把下班時間提前至10點半,1個小時的哺乳假加上中午休息的時間,時間就充足了。經理勉強同意了。趕到家,孩子剛好餓了。給孩子喂完奶,喬欣秀才疲憊地扒拉了幾口飯。沒過多久,她又匆匆趕往單位。雖然來回奔波很勞累,但總算能保證孩子的哺乳時間。接下來的幾天,經理出差了,喬欣秀沒有請示誰,而是像往常一樣提前下班回家。她想著,法律明文規定她有1個小時的“哺乳假”,就算經理回來,她也說得清。
可沒想到,幾天後經理一回來,就有人告狀,說喬欣秀早退。經理把喬欣秀叫去責備了一通。“經理,一個律師朋友跟我說,像我這種情況的,每天有1個小時的哺乳假,我想到上次請假你也是同意的,所以就沒有給你打電話,這點是我不對,希望你諒解。”“哺乳假?我怎麼不知道!咱們公司的規章製度中可沒有這一條,我們公司的女同誌這麼多,要是每個人有了孩子都提前1個小時下班,公司豈不亂了套?你的情況我也了解,以前的就算了,從今天開始你必須按時下班。”喬欣秀忍不住跟經理辯解:“咱們公司有法律顧問,這一點他可能比誰都清楚,不信你可以去問問,國家有規定的,真的……”“沒什麼好問的,要想上班就得按照公司章程來。”經理幾句話打發了喬欣秀。
白領媽媽力爭“一小時”,掀起國內“哺乳權”官司第一案
回家後,喬欣秀越想越生氣,她上網查詢關於“哺乳假”的詳細法律規定,還托表姐找了幾位專打女性維權官司的律師谘詢。律師說,《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確實有“哺乳假”的規定,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說,公司剝奪喬欣秀的休假權是不對的、違法的;但現實情況是,大部分人不知道有這樣的法律規定,也沒有人為這事跟單位較真,所以,這樣的官司打起來可能會贏,但執行起來有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