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論我國納稅人權力的立法保護(1 / 2)

淺論我國納稅人權力的立法保護

法律法規

作者:王佳波

[摘要]:納稅人權利保護,是民主與法治的產物。隨著公民的權利保護意識增強,世界範圍內的稅製改革興起,各國也開始重新審視稅收征納關係,加強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而稅收立法作為構建納稅人權利保障製度的基礎,在保護納稅人權利方麵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我國稅法目前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現狀來看,無論是在權利內容的深度和廣度還是在權利保護的法律體係構建上,其保護力度仍顯得相當薄弱,有待大力加強和完善。以我國納稅人權利立法保護的實然狀態,剖析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並就納稅人權利的實現與救濟,從稅收法律體係、憲法保護、稅收權利內容、改革立法體製等方麵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納稅人權利 稅收立法 立法保護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稅收法律製度得到逐步完善,公民的主人翁意識、權利意識得到增強,納稅人的地位有所提高,我國關於納稅人權利保護工作在立法領域都取得了顯著的進步。

雖然我國稅收製度建設取得了顯著成就,但立法方麵存在問題也不容忽視。具體如下:

首先,我國納稅人權利的法律保障程度低。我國關於納稅人的權利的法律法規不但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係,而且對於納稅人權利的內容也不全麵,這表現在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麵。從宏觀上來看,我國《憲法》僅規定我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沒有將納稅人權利作為法定權利予以明確。從微觀來看,新《稅收征管法》顯得原則性、籠統化,可操作意義不強。

其次,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實現程度低。這在立法上表現為,法律規定的宣誓意義大於實際意義,具體的保障措施流於形式或根本沒有規定,不但給了征稅機關有濫用公權力的機會,也使納稅人根本不清楚自己實際應享有哪些權利,有些納稅人雖然清楚自己享有的權利,但當權利受到侵害時不知如何主張權利、如何救濟被侵害權利。

最後,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社會環境較差。我國的民主與法治建設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公民的權利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而納稅人的權利意識就顯得更為薄弱;我國也沒有形成全社會的監督體係,稅務機關對於公民知情權的保障力度小,新聞監督、輿論監督受到地方政府的幹涉,對征稅機關的公權力形不成公民運用私權利予以平等的對抗的格局。

加強納稅人權利的法律保護,首先要確立納稅人權利的立法指導思想。在憲法中明確納稅人權利的保護,以此作為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為保護納稅人權利提供直接的憲法依據,實現公民納稅權利和納稅義務的對等。

其次要建立健全稅收法律體係,盡快製定稅收基本法,提高稅收立法層級。應不斷擴展納稅人權利的實體內容,加快對納稅人權利如誠實推定權、監督權、稅收立法參與權等的研究及立法規定。

最後,稅收立法要具有穩定性、統一性,稅法要具有權威性,稅收立法程序要民主化、嚴格化。我國稅收立法授權是全麵授權,這種行政機關集行政立法權與行政執法權於一身的體製,對於納稅人權利的保護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它易造成稅收立法在很大程度反映政府的意誌和利益,而忽略納稅人的權益。

根據西方“三權分立”思想,立法權、司法權和執法權應相互分立、相互製約和相互監督。這樣的理論在我國實務中也應如此,稅收立法權和稅收執法權本應相互分立、互相製約的關係,但是由於曆史條件和現實客觀原因的限製,我國稅務機關長期將立法權和執法權集於一身。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逐步增快和市場經濟飛躍發展,這樣的做法的弊端日益顯現,且已不符合我國的現實要求。因此,根據目前我國的客觀經濟情況,應將國家立法機關下放的稅收委托立法權收回,逐步將國家立法的份額擴大,並將行政授權立法比例降低,同時要形成行政授權監督體製,從而達到建立主要以國家立法為主導,行政授權立法適當參與的稅收立法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