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房產眾籌中的法律風險(2 / 3)

(二)購房兼顧投資理財型房產眾籌

相較於純投資理財類型的房地產眾籌模式,目前更為投資者及開發商所青睞的是購房兼顧投資理財類型房地產眾籌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眾籌平台往往在房地產開發階段就介入項目的融資及去化安排。首先,眾籌平台選定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該項目通常剛獲得相關土地使用權),並在其平台上推廣該項目及發行可供認購的眾籌份額,投資者認購該等份額後可獲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固定的投資收益、優先購房權、鎖定的優惠購房價格或折扣比例、就開發物業的房型、小區配套設備設施、周邊招商安排進行建議的權利等。而眾籌平台所籌集的眾籌金額將通過一係列複雜的合同安排最終支付於開發商或其關聯公司,以用作開發項目所需資金。而投資者有權在物業具備法律上預售資格時,選擇收回投資本金和固定投資收益,也可以選擇購買該等物業,如其選擇購買該等物業,則其已支付的投資本金及應獲得的投資收益將抵扣其應支付的購房款。

在該等模式下,眾籌平台在物業開發早期階段的介入解決了開發商的兩大問題:開發融資的問題及去化率的問題。在開發商拿地成本、開發融資成本及後期營銷成本日漸高漲而導致房價居高不下的今日,正因為這兩大問題的解決,開發商收益空間增大,從而使得其可以給予投資者更為優惠的購房價格。而對於本來就有購房需求的投資者而言,既可以低於周邊物業的價格購買到理想地段的房屋,又可以獲得一定的投資收益,還可以通過互聯網與開發商和未來的鄰居們在整個物業開發階段進行各種互動。

四、房產眾籌法律風險分析

眾所周知,眾籌法律風險中,最關鍵的是公眾性規避。雖然2010年12月13日最高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描述,為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但是,我國刑法甚至整個法律體係都是建立在“重實質正義”的基礎上的,如果有人惡意將陌生客戶加入朋友圈,然後進行宣傳誘導,在滿足其他要件基礎上,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罪。

其次,房產眾籌模式不可能出現單份房屋產權和全產權一樣合法有效的法律效果。我國共有製度一共就兩種: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前者主要是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後者是按照份額享有房屋所有權。本次眾籌走的就是按份共有,但是按份共有人隻能按照自己享有的份額享有特定部分的權益,遠不是全部產權所有享有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以下,筆者將就上述兩大類房產眾籌類型分別進行法律風險分析:

純投資理財型房產眾籌的法律風險

這種眾籌模式至少會涉及到以下兩大法律風險:

1.涉嫌非法集資

目前的房地產眾籌(其實也包括其他類型的眾籌)都會通過各種公開渠道向不特定公眾宣傳,並籌集資金。為了避免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眾籌平台都會在投資者認購眾籌份額所需確認的文件中提示其不承諾任何投資回報。雖有該等提示,但是基本上所有眾籌平台在推廣項目時,都會濃墨重彩地突出其眾籌項目的現金收益回報率及眾籌資金本金返還的確定性,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對投資者誤導,也使得眾籌平台一隻腳已晃晃悠悠地踩在了非法集資的紅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