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實踐意義(1 / 3)

試論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實踐意義

法律法規

作者:陳娟

[摘要]:法律行為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然而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有時會出現“債權物權化”的現象。但是有學者認為“債權物權化理論”是一種在傳統物權理論不能充分解釋生活現象時的一種巧辯,其認為“債權物權化理論”的邏輯缺陷是將涉他性等同於物權性。通過對“買賣不破租賃”、“優先購買權”以及“預告登記”的分析來討論“債權物權化”理論是否合理。

[關鍵詞]:物權行為 債權行為 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 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分類

在闡述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之前首先要明確:法律行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被稱為民事法律行為,而且是合法的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為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方當事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雙方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雙方向對應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多方法律行為是指兩個以上當事人並行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為。

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有償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使雙方承擔互為給付義務;而無償法律行為是指在雙方法律行為中,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義務,他方當事人不承擔對待給付義務。

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諾成法律行為是指僅以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實踐法律行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還需交付實物才可成立的法律行為。

要是法律行為和略式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采用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可成立的法律行為;略式法律行為是指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可按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為。

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是指無需其他法律行為的配合就可獨立成立的法律行為;而從法律行為是指從屬於其他法律行為而存在的法律行為。

獨立的法律行為和輔助的法律行為。獨立的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借助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而輔助的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須在他人意思表示的輔助下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是指引起物權關係發生、變更和終止的法律行為;而債權行為是指引起債權關係發生、變更和終止的法律行為。

身份行為和財產行為。身份行為是指導致身份關係發生、變更和終止的法律行為;而財產行為是指導致財產關係發生、變更和終止的法律行為。

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負擔行為是指導致請求權產生的法律行為,使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作用於現存權利的行為,它導致權利發生變動。

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有因行為是指以給付原因為要件的財產行為,給付原因存在欠缺將影響財產行為的成立和有效;無因行為是指不以給付原因為要件的財產行為,給付原因存在欠缺不會影響由此發生的財產行為的成立和有效。

生前行為和死因行為。生前行為是指行為人生前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死因行為是指以行為人的死亡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有:口頭形式、書麵形式、推定形式以及沉默形式。

其中,從行為後果是變動行為對象上的權利還是為相對人設定權利的角度,財產行為可以分為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變動行為對象權利者為處分行為,為相對人設定權利者為負擔行為。所以負擔行為是債權行為,而處分行為有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然而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密切相關。物權行為通常是債的履行行為,如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支付價金的行為。但是物權行為也可不以債權行為為前提,如分割共有財產的行為。除此之外,委托合同、勞務合同等也說明債權也有不通過物權行為實現的。因此,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的區分成為學界討論的熱點,有學者提出“債權物權化理論”,但是也有學者認為:“債權物權化”是一些學者在傳統物權理論不能充分解釋生活現象時所作的一種巧辯。“債權物權化理論”以“買賣不破租賃”、“優先購買權”以及“預告登記”為範例。而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區分的典型就是對處分行為以及負擔行為的區分。下麵筆者將通過對“買賣不破租賃”、“優先購買權”以及“預告登記”的一一分析來討論“債權物權化”理論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