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議互聯網金融監管(1 / 2)

淺議互聯網金融監管

法律法規

作者:徐向東

[摘要]:近年來,互聯網金融行業在我國蓬勃發展,為社會提供體驗式與便利化的服務。為實體經濟模式的創新、提高傳統業務信息化水平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互聯網金融行業監管弱和風險大等問題也日益突出。P2P網貸平台實現了陌生人之間的直接信貸交易,金融參與模式得到創新,滿足了傳統的正規金融模式下難以實現的小額貸款,同時也滿足了個人投資理財龐大的市場需求。與此同時,P2P平台融資也帶來了非法集資等法律風險、因信用評級製度不完善所產生的信用風險等等。對P2P行業現狀和監管製度進行探析,對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製度建設提出監管建議。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網絡借貸 法律監管

0引言

P2P借貸指個人借助第三方平台在收取特定服務費用前提下向個人提供小額借貸的金融模式,即由具資質的網貸公司作為中介平台,通過互聯網技術提供信息發布與交易實現的平台,實現借貸雙方的借貸需求。借款人發放借款標,投資人競標,向借款人放貸,借貸雙方進行自由競價,平台撮合其成交。它是互聯網的發展及民間借貸興起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

2005年3月,全球第一家P2P網貸平台在倫敦出現。在我國,P2P網貸平台最早成立於2006年。據網貸之家數據統計,截至2015年2月,我國共有P2P網貸平台1646家。互聯網金融監管與風險問題也日益突出。據統計,截至2014年年末,全國P2P網貸平台平均每家注冊資本為2073萬元,2014年全年出現倒閉、跑路等問題的平台多達275家。隨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如火如荼地發展,其風險與監管問題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重視。

互聯網金融相比於傳統金融的風險更複雜,對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現有的監管法律體係尚未作出原則性、框架性的監管要求。互聯網金融發展趨勢與監管體製不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

1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

互聯網不能消除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其隻是使之加入某種特性而有了新的表現形式,甚至也帶來了新的風險。近期,由國內多所單位的專家學者編寫而成的《互聯網金融藍皮書》中,敏銳地指出其中存在的兩大風險:

1.1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監管與保障的缺乏

我國目前有關金融的法律法規針對對象主要是傳統的金融領域,無法涵蓋互聯網金融的眾多方麵,也無法適應互聯網金融獨有特性,必定會造成法律衝突。如互聯網金融市場的準入標準、運作方式、交易者身份的認證等方麵,都未有詳細明確的法律規範,網民在借助互聯網提供的金融服務過程中,麵臨著法律缺失與法律衝突的風險,不僅增加了交易費用,同時影響著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

1.2互聯網金融中的市場風險

互聯網金融作為互聯網與金融結合的產物,其市場風險有著獨特的一麵。因其具有便捷性和優惠性,可以吸收更多存款、發放更多貸款、與更廣闊的客戶進行交易,同時麵臨著更大的利率風險。互聯網金融公司發揮著資金周轉的作用,資金可能在第三方處停留數天,因缺乏有效擔保與監管,易造成資金挪用,若缺乏流動性管理,當資金鏈條斷裂時,將會引發支付危機。網絡交易因交易信息活動在虛擬的世界,雙方互不見麵,隻借助互聯網聯係,交易者在身份確認、信用評價等方麵就會產生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信用風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