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製度探析
目前,我國采取的是典型的分業監管模式,但互聯網金融的開放性和虛擬性逐漸突破了這一界限,如金融產品的網絡銷售中,完全可以在同一平台上銷售理財產品、證券投資產品、基金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等諸多金融產品,這些都使得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的界限趨於模糊。同時,互聯網金融交易的業務範圍不斷擴大業務種類和業務創新日益多樣化,分業監管的模式無法對互聯網金融的綜合業務實施有效監管,不僅會造成交叉、重複監管和監管漏洞,而且各部門間的信息協調問題也會影響到監管效果。
相較於網絡貸款平台的發展現狀,我國目前關於互聯網支付的立法層級依然較低,主要是由人民銀行、銀監會等製定出的部門規章製度。而根據人民銀行2010年發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實施細則,其明確了人民銀行作為第三方支付的監管主體,將我國互聯網支付正式納入監管的範圍,要求支付機構必須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並對行業市場準入與退出機製、業務管控及風險控製等問題進行了明確。此後,銀監會於2011年發布了《關於加強電子銀行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人民銀行於2012年印發《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先後對我國互聯網支付認證以及反洗錢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
通過回顧我國的監管層關於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思路可以看到,我國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的態度先後經曆了觀望、風險預警到發文監管的過程。跟據有關分析,在未來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進程中,還將會繼續呈現創新功能的延展、機構行業間的界限更加趨於模糊、競爭日益加劇等特點。同時,我國互聯網金融也將會步入新的監管時代,因此有必要在更高的法律層麵對互聯網金融行業作出原則性與框架性的監管,在鼓勵創新、防控風險的同時,促進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穩步發展。
參考文獻:
[1]潘莊晨,邢博.我國P2P網絡借貸模式的發展現狀及風險揭示研究[J].未來與發展,2014(06).
[2]王怡.中國P2P小額信貸企業的法律規製[J].湖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06).
[3]帥青紅.P2P網絡借貸監管的博弈分析[J].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04).
[4]李鈞.P2P借貸:性質、風險與監管[J].金融發展評論,2013(03).
[5]吳曉光,曹一.論加強P2P網絡借貸平台的監管[J].南方金融,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