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監督執行不到位
執行主體缺位,立案監督的執行主體主要是各級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但由於檢察機關知情權和強製權不足,實踐中偵監部門不願意接受這類信訪案件,常常使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執行目的錯位,刑事立案監督的目的是:製約權力、保障人權、維護公正、統一法製,但在具體工作中,很多檢察機關將執行目的高高掛起,沒有結合具體工作貫徹落實,始終沒有突破部門利益的藩籬。將業務考評看做執行的動力,有錯不糾、不敢監督、不願監督,扭曲了立案監督的本意。
二、刑事立案監督的完善
1.增強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權限
一要加強知情權。首先,公檢機關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建立立案信息共享機製,對於報案、立案、不立案、破案、撤案和行政處罰等相關材料,公安機關及時向檢察機關備案。其次,偵查監督部門要加強與檢察機關內部其他部門的合作,建立內部聯動機製。最後,檢察機關不斷提高調查取證能力,打破靜態的“卷麵審”的限製,保證立案監督的效果。二要增加強製權。通過強製性的製裁權使被監督者按照監督主體的要求,糾正、撤銷已經采取的行動,達到監督目的,這才是有效監督。我們可以借鑒山西省臨汾市某檢察機關建議更換辦案人製度的做法,以程序性的建議實現了懲罰的目的。
2.擴大立案監督範圍
一要監督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情況,對公安機關立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進行調查。二要監督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立案行為是否規範,是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操作,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進行全麵審查。三是監督公安機關對檢察機關要求其立案或撤案的履行情況。
3.明確立案監督期限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權力的行使超過了合理的期限,不利於權利的保護,有損法律的統一和權威。針對立案監督法律缺位的問題,切實需要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立案監督期限,至於期限該如何設定才算合理,這是一個需要經過討論和實踐檢驗的問題。可以借鑒《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中的規定並結合一些地區的實踐經驗,不斷加以完善。
4.提高公檢執法隊伍專業化水平
公檢執法隊伍首先要增強監督意識,公安機關敢於被監督,在立案監督的過程中積極與檢察機關配合,不斷提高偵查水平,保證立案的質量。檢察機關要秉公執法、敢於監督、善於監督,拒絕通過“打招呼”、“寫條子”等辦人情案。其次,公檢機關在立案內容方麵應達成共識,無論是以人立案還是以事立案都是立案活動的表現形式,都屬立案監督的範圍。最後,公檢執法隊伍要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能力,為刑事立案監督的落實提供人才保證。要加大培訓力度,向表現出色的公檢機關學習取經,多調查走訪,不斷提高實踐操作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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