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問題及對策(2 / 3)

三、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存在的問題

(一)股利分配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短期行為嚴重

與我國資本市場起步晚以及股利分配理論落後的實際情況,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是偶發的,並沒與形成長期有效的機製,也缺乏相應的規範,不穩定因素較多。過下表的相關股利分配數據和統計,我們就可以得到一定的收獲:

由表4數據可以看出,在2004-2013年10年間,能夠連續10年分配股利的上市公司隻有249家,而截止到2013年底,我國共有2320家上市公司,這其中已上市10年的有1200家左右,也就是說10年間能夠連續分配股利的上市公司比例不足21%,表明持續分配股利的能力較差。而10年來連續5年以上分配股利公司僅有762家,占比隻達43.14%。與此同時,10年間分配股利年份數在3年以下的公司有824家,大約占我國2004-2013年10年間上市公司平均總數的46.65%,在這其中,有701家上市公司在上市10年間僅分配過一次股利,占到了我國2004-2013年10年間上市公司平均總數的39.68%。通過前麵詳細的敘述,上市公司在股利相關分配上的一些問題已經顯現出來了,追究其原因往往其缺乏強有力的政策扶持和相關製度保障,體現出我國上市公司在深層次認知上的缺陷。

(二)在進行分配的上市公司中,股利支付率和股利支付水平較低

由相關統計機構的統計數據可知,我國上司公司的股利支付情況不理想,比率僅僅在30%左右,而且還呈現出一定的下降趨勢。相比於我國,美國上市公司在這方麵做得就好得多,,上世紀70年代的時候,這個比率就已經在31%以上,到了1980年就已經達到40%-50%,不在少數的上市公司的派現比率占到其稅後利潤的50%-70%左右。因此,單單具體到這一方麵,我國上市公司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具體到派現,根據最近十多年的相關統計數據,所有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派現低於0.1元,提出不實行派現的上市公司,這一數值也不足0.2元而且大多低於0.15元。這一現狀導致了一係列的影響,最明顯的影響就是投資者的考量標準,鑒於其在股利分配上的表現,更多的投資者更傾向於通過股價波動獲得回報,也就引發了更多的投機行為,這對以資本市場作為投資市場的健康發展是有負麵影響的,對去長遠發展影響深遠。

(三)“惡性分紅”現象嚴重,控股股東存在從上市公司轉移現金的動機

“惡性分紅”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不顧自身實際經營能力和現金持有能力而大比例發放現金股利的異常高派現行為。從2008-2012年5年間的數據來看,我國上市公司中共有1139家有過“惡性分紅”的行為,其中,2008年存在“惡性分紅”的上市公司有127家,占分紅公司總數的17.16%,2009年存在“惡性分紅”的上市公司有196家,占分紅公司總數的23.84%,2012年存在“惡性分紅”的上市公司有429家,占分紅公司總數的31.36%,達到高峰。從“惡性分紅”的動機看,由於我國目前存在的特殊的股權結構,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其股票很難通過市場變現,因此國家股和法人股股東一般傾向於發放現金股利。而且國家股和法人股在我國目前上市公司中所占比重很大,在決策分配時往往起著主導作用,這也促成了“惡性分紅”的產生。此外,很多控股公司存在給子公司注入優質資產並包裝上市的現象,對控股公司來說,其自身日常營運需要龐大的資金支持,而其經營活動有可能不能彌補支出,便存在借上市子公司現金股利的發放而將資金轉移至母公司滿足自身開支的現象。

四、完善我國股利分配的政策建議

(一)加強監管及引導力度,優化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外部環境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從我國股利分配現狀來看,大多數上市公司並沒有積極主動的意願,導致派現等分配方式處於較低水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投資者的收益,並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股票二級市場的投機行為,阻礙了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進程。對於此種情況,我國有必要借鑒國外有些國家的規定,通過製定法律的形式強製規定上市公司將淨收入的一定比例用於支付股利。這些強製派現的規定和規範,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上市公司代理成本不斷增長的趨勢。此外,還可以通過法律對其信息披露進行強製性的規定,要求其具體說明不進行股利分配的理由,申請配股的上市公司在公布配股方案的同時詳細披露以前年度配股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配股資金擬投入項目的可行性,以增強資金使用的透明度,通過外部規範強化上市公司的做法,為證券市場發展提供良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