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社會工作中案主自決的倫理困境(1 / 2)

社會工作中案主自決的倫理困境

理論研究

作者:王娟

[摘要]:在社會工作操作的過程中,案主自決原則是社會工作實務的一項核心原則之一。但在我們理解和運用的基礎上卻常常會陷入困境。另外案主自決在本土化中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在社會工作專業倫理的視角下討論案主自決。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揭示案主自決在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倫理困境。

[關鍵詞]:社會工作倫理 案主自決 倫理困境 本土化

一、專業社會工作倫理中的案主自決

專業社會工作倫理要求社會工作者尊重每一個案主的尊嚴和價值,協助案主發現和發揮自己的潛能,最終滿足案主基本合理的需要。因此就應該讓案主盡量參與並且讓他們自己自行決定他們的事情。當然,尊重案主的自決權並不意味著對案主的任何決定和選擇都聽之任之,而社會工作者都是采取接納態度的。“案主自決”原則也是有一定前提的,首先是案主自己,是絕對清醒的,是以沒有精神或心理上的問題為前提的,有自決的意誌和能力;其次是案主不應為了個人利益的實現而傷害他人。在這兩個前提下,案主的自決權才是合法的,受到保護和尊重的。但往往在執行中會出現倫理困境。

二、社會工作倫理本土化中案主自決的倫理困境

“案主自決”原則在中國本土實踐中遇到了很多包括傳統同文化在內的困境,而這裏所說的社會文化主要是儒家思想。

(一)助人為樂的傳統思想

就中國這種助人行為的性質來說,對於施助者與受助者在助人行為中的不同角色關係和心理期望,導致“案主自決”原則失去了主體性環境。另外施助者在助人過程中不可能不加評判,完全尊重受助者的個人意願,受助者也不希望自己在助人過程中起主要作用,完全靠個人潛能的發揮來解決問題。

(二)傳統儒家思想

在三綱五常的倫理等級下,就要求個人要服從家庭、家長、君主,這是孝,忠,義。所以受到這種思想的熏陶,個人是沒有完全的獨立意識的。

社會工作倫理的本土化過程麵臨著諸多挑戰,但也有了發展的機遇,案主自決在本土化中也是挑戰和機遇共存。

三、案主自決的倫理困境

MichaelHome認為:“社會工作者應當鼓勵和促進案主做出自己的決定並按照自己的標準去生活的能力”案主自決的倫理困境在社會工作過程中也是很多見的,可以分為社會工作者、案主和社會工作機構三個方麵來分析。

(一)社會工作者在案主自決中的倫理困境

1997年一月開始實施的美國社會工作者協會倫理守則就涉及了六大方麵的內容,在第一大內容中的對案主的倫理責任的,第二條就明確寫到要案主自決:社會工作者尊重並增進案主的權利,幫助他們自我判斷、以自我努力厘清自身的目標。在社會工作實務中經常會出現案主自決的困境,如果社會工作者按照案主的自決的原則,讓他們自己做決定時,案主有可能會傷害到自己或者他人的權益。然而不按照案主自決的原則,卻又違背了社會工作價值倫理原則,也會被認為是越俎代庖,是社會工作者在對案主進行操控。

筆者認為社工麵臨的兩難困境,具有以下三點:其一,案主自決的原則就是指案主自己對自己的的事情進行決定和做出選擇,但其內涵指的是要以案主在對自己的了解和分析後為前提所作出的決定以及種種計劃,並不是因為這些決定是最好的解決方法,而是因為那些決定和選擇是最獨特和最適合案主自己的。因此,我們社工要權衡的是,即將作出的決定,是因為你覺得這是為案主好呢,還是這是他所需要以及適合案主本身的呢?其二,正如世上無絕對的保密,同樣世上也無絕對的案主自決。當案主自決後的行動可能會危及他人及社會時,案主的自決就應當受到限製,即使是社會工作者按照保密原則,也會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打破保密原則的。所以對案主有損害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時,也是可以打破案主自決原則的。其三,社會工作實務中需要作出決定時,社會工作者很容易依據自己多年專業知識以及自己多年的經驗對案主施加一定的倫理價值的影響,即強加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