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遺產稅調節財富差距目標的思路(1 / 2)

遺產稅調節財富差距目標的思路

理論研究

作者:譚瑤瑤

[摘要]:現如今社會上已然出現了富者愈富、窮者愈窮的馬太效應。隨著貧富差距的日益增大,我國政府提出了多項收入調節政策,其中,遺產稅的開征也被列入了考慮範圍。擬為未來我國開征遺產稅提供一些思路。

[關鍵詞]:遺產稅 開征 思路

關於遺產稅是否應當開征的問題,國內外學術界存在很大爭議的。參考林國建(2011),伊麗娜(2007),李翠萍(2005),王光宇(2003),童錦治(2000)等文獻,現將國內觀點總結如下。

支持開征遺產稅的學者們認為遺產稅的開征能夠(1)避免後一代人不勞而獲,提高代際間收入流動性,調節收入分配,緩解社會矛盾;(2)刺激老一代人消費,拉動內需,改善經濟疲軟;(3)避免後一代人不思進取,提高勞動供給,促進生產;(4)增加政府收入,通過社會保障等政府支出提高社會福利;(5)順應國際潮流,促進國際間稅負公平;(6)對不曾課稅的灰色收入補充征稅,減少稅收流失;(7)刺激慈善捐款,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8)在一定程度上抑製腐敗,提高資產的透明度。

反對開征遺產稅的學者們認為遺產稅的開征會(1)為家族產業的存續造成負擔,遏製家族產業的發展,(2)降低老一代人的儲蓄率,減少資金儲備,(3)降低投資積極性,減少投資總額,(4)較高的征稅成本換取較少的稅收收入,稅種開征缺乏效率,(5)削弱稅收競爭優勢,外來資本流出,社會總投資減少,(6)重複征稅,缺乏課稅依據,引發社會不滿。

理論上來說,支持或反對的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均是成立的,但在現實生活中,哪種觀點占據主導地位並不能一概而論,僅從以上觀點來綜合判定遺產稅是否應當開征是複雜而困難的。Bertocchi(2007)在理論上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較為客觀地回答了這個問題。他針對少數國家廢除或大幅削減遺產稅的這一現象,建立動態政治經濟模型進行了研究。從其結論我們可知,在發展中國家,由於稅收遵從度較低,財富分布極為不公平或政治體製的民主程度較低,那麼遺產稅可能是偏低的,在不久的將來不僅不會消失,反而可能會擴大。

在判斷我國是否應當開征遺產稅時,不應該從國際輿論或國際趨勢出發,而應從我國的具體國情出發,結合政府目標、經濟發展水平、稅基富裕程度、稅收征管水平、配套技術完善等方麵進行考察和權衡,才能最終做出適合的決策。我國的稅源條件已經比較豐富,製度條件和文化條件相對薄弱,但從世界多國的經驗來看,相關配套條件並非開征遺產稅的必要條件,而是互相促進的關係。本文認為,不能期望等到萬事俱備再開征遺產稅,開征條件並不是選擇開征時機的決定性因素。但是,我國應當從各方麵不斷完善,給開征遺產稅創造條件。下文擬對遺產稅開征思路進行簡單的梳理。

一、完善財產法規,明晰財產產權

遺產稅的稅基是被繼承人所擁有的個人財產,因此征收遺產稅的前提是確認個人財產的所有權。相關法律要進一步對財產範圍和所有權、遺產的繼承和處理做出更加具體的規定;要對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進行明確分割,並明晰個人財產所有權;要明確規定繳納遺產稅之後,才能對遺產進行分割等。

二、加強社會宣傳,培養納稅意識,充分發揮文化引導作用

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財富觀,正確看待繼承關係,使全體公民認識並了解遺產稅在平均社會財富、消除兩極分化、減少社會浪費、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麵的積極作用,尤其使“窮人”們意識到遺產稅是一種“富人”稅,消除大多數公民對遺產稅的排斥心理,強化全體公民對開征遺產稅的認同意識;也應當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合理要求並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維護納稅人的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