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主在自決中出現的倫理困境
1、由於案主有限的知識水平會造成在案主自決中的矛盾。因為我們傳統的觀念會認為知識水平低的人,他們的理解能力是有限的,掌握問題沒有一個合理的方法,遇到問題也沒有一個合理的歸因體係做指導。
2、社會工作也不是純粹“中立性”的工作過程,即使社會工作者秉持著價值中立的原則,但卻並不能排除案主對社會工作者進行強加價值觀。如果過分強調“案主自決”原則,強調個人權利,主張個人先於社會,個人先於集體等,導致案主過分的認為自己是對的,自己的價值觀是至高無上的,就會造成案主對社會工作者的強加價值觀。
3、當案主權利與他人權利發生衝突時,優先考慮個人權利還是他人權利對案主來說也是一個很具爭議性的問題。麵對這樣的問題,案主自己就首先會陷入困境的兩難選擇。
4、案主的移情和社會工作者的反移情,筆者認為:在社會工作實務過程中,由於案主的移情或者社會工作者的反移情都會影響案主自決,更加容易讓案主在自覺中出現倫理困境。當案主移情於社會工作者,他會把社會工作者當作一位自己的重要他人,那麼在做決定和選擇時,案主會把社會工作者考慮進來,這也就造成了案主和社會工作者共同的困擾
四、總結
案主自決麵對社會工作倫理的本土化也就陷入了倫理抉擇的困境。“倫理抉擇通常以兩種形式出現:在好的或壞的、道德的和不道德的行為之間做出選擇選擇以及在好的和好的、壞的和壞的、道德的和道德的、不道德的和不道德的行為之間做出選擇”。什麼是好的?什麼是不好的?什麼是道德的?什麼是不道德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判斷,案主在做決定和選擇時,依據自己的價值觀一般都會做出符合自己需要和適合自己的。無論是因為中西方文化的差異,還是社會工作倫理本土化中的倫理困境,筆者認為案主自決就是要找到自己的問題,做出能夠解決自己問題的決定,以不傷害他人利益和自己生命的前提下,恢複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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