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監控好個人財產、建立對個人財產的評估機製
開征遺產稅之前首先要做到使隱蔽的個人財產明朗化,這就要求實行個人財產登記製度。在國外,適應征收財產稅的需要,會成立專門性的具有較高權威和公正性的機構,對不動產定期進行價值評估。我國應借鑒這些發達國家的經驗,必須盡快建立財產評估中介機構,而且要定期對個人財產進行科學的動態評估。
四、采用總遺產稅製,征收麵要窄、起征點要高,堅持適中稅率的原則
我國缺乏課征遺產稅的實踐經驗,在具體的課稅過程必然會遇到不同的困難,所以,有必要選擇總遺產稅製這種操作相對簡單的稅製模式。高起征點、窄征收麵主要是為了讓避免對一般的中低收入階層征稅,而隻對少數高收入者征稅,從而減少征稅對象的數量,並因此而減少征稅的阻力,真正實現平均社會財富的目標。對其稅率的確定,應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其稅率及稅負水平應略高於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但又不可過高,過高則易使財產所有人形成不良財產觀,在生前大肆揮霍、浪費財產,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
五、稅前扣除項目應從寬且合理,同時開征贈與稅
根據我國的家庭財產的主要構成形式,結合世界上其他國家遺產稅扣除項目的通行慣例,扣除項目應主要包含配偶扣除、對被繼承人子女所繼承遺產的扣除、喪葬費用與墓地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對公益事業捐贈的扣除、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和稅費的扣除等等。贈與稅是遺產稅的配套製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避稅作用,是遺產稅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而言,為了避免通過生前轉移財產來逃避遺產稅,需要將遺產稅和贈與稅配合使用。
六、遺產稅款應專款專用
遺產稅是作為調節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工具,應該專款專用,專門用於幫助極端貧困的人,才能讓遺產稅真正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作用。遺產稅就是通過調節社會財富的合理分配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的公平、和諧。
遺產稅的研究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它不僅會涉及到眾多的利益主體,而且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現狀及不同利益主體的博弈都會對遺產稅的施行產生一定的影響。由於筆者知識水平有限,僅能對遺產稅的開征思路進行簡單梳理,諸多問題未能進行全麵的考量。
參考文獻:
[1]林國建.從美國遺產稅“空窗期”看我國遺產稅的開征[J].涉外稅務,2011(3):49-52.
[2]童錦治.關於開征遺產贈與稅的思考[J].稅務與經濟,2000(6):33-35.
[3]伊麗娜.中國遺產稅開征條件研究[J].財政研究,2007(3):12-14.
[4]李翠萍.從美國遺產稅爭論看中國遺產稅的開征[J].地方財政研究,2005(2):50-53.
[5]王光宇.美國遺產稅對我國的啟示[J].當代財經,2003(3):42-44.
[6] Bertocchi,Graziella,2007,“The Vanishing Bequest Tax: The Comparative Evolution of Bequest Taxation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Discussion Paper,IZA DP No.2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