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優化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結構
我國個人所得稅11個項目中,在稅率方麵應適當照顧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等勤勞所得,應提高利息、股息、財產租賃所得的稅率,以增大對勤勞致富的激勵,體現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原則。另外,依據稅收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結合我國實際國情,設計我國稅率,既要調節高收入階層收入,又要對中、低收入階層不過多征稅,形成合理的稅率結構,即將個人所得稅稅率檔次降為3—5檔,以體現市場經濟的公平、簡化與效率原則。
這樣也有利於我國個人所得稅製與國際稅製改革同步。
(三)製定合理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
我國現行稅法對費用扣除的規定過於簡單,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具體情況,難以體現量能納稅的原則。合理確定基本扣除必須以個人的平均收入和支出水平為依據,包括對教育、醫療、住房、保險的支出,以及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支出等項因素。
(四)掌握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實際收入
目前,稅務機關要想掌握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實際應稅收入,應做到:第一,在全國範圍內普遍采用納稅人永久單一稅號;第二,個人報酬完全工資化、貨幣化,調整和規範職工工資收入結構,將各種渠道發放的、各種形態(實物、有價證券及其他福利)的收入,統一納入工資管理範圍;第三,通過個人的唯一銀行賬戶發放工資;第四,加強現金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以個人身份為惟一識別標誌的個人基礎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係統等等。
(五)建立健全與我國個人所得稅相關的配套措施
目前的國情之下,扣繳義務人應該發揮更好的作用,不僅要出色完成代扣代繳義務,還應該幫助納稅人知曉其收入情況。同時國稅局應該對一些經常給非本單位人員支付大額收入的單位(如出版社給作者付稿酬、有獎機構給獲獎者發獎金、培訓機構給外聘教師支付課酬)進行試點,要求他們在次年年初給獲得收入的納稅人寄送收入憑證,逐步建立健全與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相關的配套製度和措施。從長遠來看,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要和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結合起來,比如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製度,做到“全國統一、一人一號”;全麵實行金融資產實名製等。更為重要的是,稅務機關應當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實現征管網絡化,通過計算機完成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入庫銷號、資料保管等工作,對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全過程進行全方麵的監控,這樣才能把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建立在科學、可靠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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