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個人所得稅製度改革的探索與思考
理論研究
作者:丁曉婧
[摘要]:在現階段,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問題進行研究,進而針對如何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製度,如何治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問題並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強大功能提出了思路和對策。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製度改革 對策
一、個人所得稅的職能
個人所得稅具有兩大功能:一是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個人所得稅己成為稅製改革以來收入增長最為迅速的一個稅種,現已成為國家的第四大財政收入來源,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二是對收入分配狀況進行調節的功能。通過稅收杠杆對社會經濟運行進行引導和調整,既要拉開差距,又要防止貧富過分懸殊。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的現狀分析
(一)課稅模式不科學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取了分類稅製模式,這樣的分類差別待遇的征收製度不能較好地體現稅負公平的原則,收入再分配能力有限。因為它不能全麵、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稅負能力,會造成收入來源多而綜合收入高的群體卻可以通過分解收入、化整為零等手段達到繳納較少的稅甚至可以不繳稅的目的,導致稅款的嚴重流失,在總體上是難以體現稅收負擔公平原則的。
(二)稅率設計有待優化
不同來源的個人所得設計高低不同的稅率及檔次,這種規定本身就缺乏令人信服的客觀依據。其負麵效應至少表現在兩方麵:其一,抑製人們工作的積極性。我國對工薪所得和個體經營所得分別實行45%和35%的最高邊際稅率。顯然形成對職工工薪所得的歧視性待遇和對收入較高的個體經營者和承包、承租者的優惠待遇。其二,增加了稅務征管難度。繁多的收入分類項目及稅率檔次,客觀上為納稅人避稅提供機會,不僅會強化納稅人的避稅動機,還加大了稅務人員的工作量,不利於降低征稅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
(三)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有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兩種形式,例如,勞務報酬和稿酬等以每次收入4000元為界,每次收入低於4000元的扣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高於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這種規定顯得過於簡單,表麵上達到了橫向公平,實際上沒有考慮到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和經濟總體情況,同樣收入的納稅人,由於年齡、婚姻狀況、贍養負擔等差別,都可能會導致其即使有相同的收入,也可能具有不同的納稅能力,缺乏能夠準確反映費用支出的客觀標準,這就造成了實質稅負不公平的現象
(四)個人實際收入難確定
我國經濟正處於轉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規範,導致現實生活中個人收入多元化,隱秘化。如企業把個人的一部分收入采用提供消費服務的形式支付就成為一種比較有效的規避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和途徑;又如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除了城鄉個體工商戶外,都不到工商行政部門領取營業執照,也不需要領購發票,從而使稅務機關失去了稅務登記這個基礎,誰應申報納稅、是否己申報納稅等都無法確認。個人收入隱性化既是個人所得稅征管前提上的難點問題,也是稅收收入在個人所得稅上嚴重流失的漏洞。
三、治理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的對策
(一)改革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
我國人口眾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十分複雜,在沒有相應的現代化征管手段和公民自覺納稅意識較為淡薄的情況下,實行綜合稅製難度很大。因此,參照國際上的一般做法,結合我國的情況,目前個人所得稅宜采取綜合分類製,並以綜合為主,分類為輔。具體操作采取分項按次(月)預扣預繳,年終綜合申報的辦法。逐步推進,保持一定時期的相對穩定性,隨著條件的逐步成熟,逐漸增加綜合征稅項目,最終實行完全的綜合稅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