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相關問題(1 / 2)

淺析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相關問題

理論研究

作者:曾丹

[摘要]:2014年12月習近平書記提出了“四個全麵”,全麵建成小康社會、全麵深化改革、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全麵從嚴治黨。這是依法治國自1997年以來,首次被提升到執政黨和國家政治層麵。因此,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如何完善執法規範化,如何加強內部執法監督變得迫切而重要。

[關鍵詞]:檢察機關 執法規範 內部監督 依法治國

一、檢察機關黨內監督現狀

(一)監督主體

人民檢察院的內部監督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自身執法辦案活動和檢察人員在履行執法辦案職責時遵守法律、紀律和規章製度情況實施的監督。根據《人民檢察院執法辦案內部監督暫行條例》規定,內部監督是由檢察長統一領導,副檢察長分工負責,監察部門和執法辦案部門各司其職,其他部門和廣大檢察人員普遍參與。在檢察機關內部,一般行使內部監督職責的部門有紀檢監察、控告申訴部門、管件管理部門。監督主體還有本單位直管領導,直管領導主要是審批式監督。

(二)監督內容

內部監督主要包括:在執法辦案活動中遵守法律規定的情況;在執法辦案活動中遵守檢察紀律和規章製度的情況;在執法辦案活動中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以及案件辦理過程中的執法規範化監督。案件辦理過程中,主要是針對初查後決定不立案的具有較大影響的職務犯罪案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製措施的職務犯罪案件;不捕、不訴、逮捕後撤銷案件、撤回起訴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改變犯罪性質、改變罪名後明顯影響量刑的刑事案件等。總結一下,檢察機關內部監督主要是針對我們幹警的執法行為和案件質量。

(三)監督方式

1、在案件質量方麵。疑難、複雜案件、特殊案件等重大案件的處理主要通過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於不捕、不訴案件主要通過向上級檢察機關報備和向本單位控告申訴部門備案實現監督。案件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的是所有案件辦理過程中的程序監督。是否按法定程序辦理,是否超過法定期限等都是案件管理部門從受案開始便通過係統流程進行監控。對於案件質量的監督,還有各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通過審批方式進行把關與監督。

2、幹警執法行為監督方麵。幹警在工作中以及在學習生活中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對公職人員的規定,是否符合檢察機關的內部要求,是由檢察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的。紀檢監察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監督、執紀和問責。即對檢察人員行為通過事前教育、事中審查、事後追責來監督。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方式主要審查材料、案件回訪以及處理舉報來實現。

二、監督存在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仍存在缺失,需要進一步完善。通過上文的簡述,筆者認為缺失的原因更多的不是製度的不完善,因為《人民檢察院檢察院辦案內部監督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條例》等對內部監督已經規定得相對完善了。

筆者認為這種實踐中的缺失更多是由於內部監督工作還處於寫在紙上、貼在牆上、填在表上的一種紙上談兵的模式之中。規定雖多,程序完善,但是效果不好。監察部門及各業務部門的監督製約的有效載體還沒有形成共同的監管平台。內部執法監督有程序性無實體。這也是一些檢察人員在思想上和工作中輕視內部監督製約工作造成的,如不捕案件、不立案案件、舉報線索及撤銷案件等,雖然實行報監察部門的備案審查製,但實踐中均是事後監督,監察部門往往也是備而不查,填一張備案表不了了之。自偵案件對檢察人員雖然規定了“辦案告知卡、廉潔自律卡、案件回訪監督卡、辦案同步監督報告表”的“三卡一表”內部監督製度,但檢察實踐中往往是自偵部門的辦案人一填到底,入卷存查而已。根本就沒有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上級院雖然規定了業務部門負責人實行一崗雙責,並在各部門設立兼職監察員,進行自我監督,但實際隻是流於形式,對業務部門互相監督的規定無可操作程序,也如一紙空文。另外目前基層院監察科人員配置情況跟不上監察監督的辦案同步監督對人員的需求量。紀檢監察部門人員的匱乏導致同步監督任務難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