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轉型期行政領導權力的監督與製約(3 / 3)

(三)權力監督製約手段

孟德斯鳩說過,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以權力製約權力的核心是分權,形成不同權力機構間監督與被監督或相互監督的關係,防止權力惡性擴張。在這種作用機製下有三種結構設計,分別為地位平等的權力主體彼此獨立和製衡、中央與地方權力製衡、組織內部的製衡。

我國建立了以人大監督為主體,以紀委監察監督、審計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的督查監督、輿論監督和司法監督為重要方式的法治監督體係。我國以權力製約權力的製度建立在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上,目的是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不受侵害。我國國家權力最終統一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製,行政、審判和檢查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四)權利監督製約手段

以權利製約權力指的是在正確理解權利與權力關係的基礎上,恰當配置權利,使它能起到限製、遏製權力濫用的作用。當政府逾越或濫用權力時,可以保證公民做出一些積極反抗,迫使其改變不當行為。以權利製約權力的作用機製意味著以承認公民的權利為根本前提以保護和實現公民的權利為最終目的和歸宿。它隻有在現代民主政治的體製中才能存在和實現。

人民群眾參與的過程是在政策問題上建立共識的過程,也是獲得人民群眾理解與支持的過程。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有賴於人民群眾的參與。因此,黨委和政府應當積極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有效地製度化參與渠道。一是為人民群眾提供利益表達渠道,定期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尤其在政策製定過程中如提拔選用幹部、大額資金使用、工程項目招投標、重點行政案件處理等問題上增加透明度,要讓群眾參與表決,保證過程公開、公正。二是建立和完善民意反饋機製。既要保證人民群眾直接監督,又要強化黨內、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等監督製約機製,真正體現人民群眾委托監督的意誌。

四、結語

目前,行政領導權力越來越得到各方的高度重視。不僅體現了權力擁有者的自我反思意識,更體現了人民群眾民主意識的覺醒。對行政領導權力的監督和製約是一項係統的綜合工程,其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應該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地總結經驗教訓,靈活運用各種監督和製約手段,並在總結經驗教訓之後將具體手段適時地上升為製度,真正將權力關在製度的籠子裏,真正讓權力造福於廣大人民群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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