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保證農村政策性金融的供給數量和質量方麵,可以建立相關法律約束機製與上一節所述的激勵機製進行相互配合,從金融倫理和金融義務的角度對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約束。
最後,為了避免農村政策性金融出現商業化傾向,應設立相應的法律條款對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和承擔部分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職能的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嚴格規範。
四、結論
本文主要是通過借鑒國外發展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經驗,總結出適合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發展布局與模式的構想。
在布局方麵,建議建立以農業發展銀行為核心的農村政策性金融體係。其中,農業發展銀行應建成涵蓋基礎生產領域信貸、農副產品流通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信貸、農村專項信貸、扶貧類信貸等業務功能的全能型政策性銀行。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銀行作為農業發展銀行的兩翼,應積極介入農村市場信貸業務。而農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兩家大型商業銀行應重點支持開發性項目。此外,還應成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村信用擔保和農業保險機構,為農村各類金融主體提供全麵的擔保和保險服務。
在模式方麵,首先,建議著重推進農業發展銀行的融資來源、內部治理機製和風險控製補償機製的改革,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完善產權、激勵約束、管理等體製,並健全風險防範與補償措施。對農村信用擔保和農業保險機構采取政府主導與商業化管理相結合的運營模式,在保本微利的基礎上執行政策功能。其次,在特定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的供給分配中,可以引入更具效率性的競價投標模式,以激勵金融機構提高農村政策性金融供給的數量和質量。最後,還應進一步強化外在的約束措施,嚴格合規監管和金融公平監管,並建立完善的法律體係,約束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行為以及對政策性金融義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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