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國際貿易中糾紛與爭端的解決方法(2 / 2)

仲裁這種解決方式具有多種不同性質。首先是一裁終局,商事合同當事人解決方式多種多樣,但是隻有訴訟和仲裁才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並可強製執行。仲裁不同於法院判決,仲裁不能上訴,一經做出即為終局,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雖然可能在裁決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銷或在執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認或執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承認和執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在涉外仲裁中通常僅限於程序問題。當事人意識自治。在仲裁中,當事人享有選定仲裁員,選擇仲裁地、仲裁語言以及適用法律的自由。當事人還可以就開庭審理、證據的提交和意見的陳述等事項達成協議,設計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保密性。仲裁案件不公開審理,從而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

在這裏我想指出,並不是約定本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就一定有利,每個判決都不是那麼絕對的,有好處的同時勢必會有不利的事情發生。所以對於仲裁機構和適用法律的選擇,一定要結合合同雙方的實際交易情況,選擇對爭議解決和仲裁裁決執行最有利的方式。在中國,涉外商事仲裁機構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其推薦的示範條款如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此雙方要遵守規則,妥善對爭端進行處理。爭議所涉及到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雙方都不肯作出較大讓步,雖經長期反複協商、調解仍不能解決問題;或者一方態度不好,有意毀約,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則隻有采取仲裁。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麵強製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四、訴訟解決

如果當事人在爭端發生後,不能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又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管轄問題依據我國民訴法相關規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沒有協調的餘地。

五、總結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經濟和貿易發展越來越好,因此國際事務越來越多,在這很多國際貿易中的事務中,有促進雙方發展的優良事務,當然也有隨時會引發國家間危機的事情,任何因國際貿易產生的國內經濟、社會問題都有可能轉化為貿易摩擦和爭端問題,處理不當還有可能會釀成重大的政治或外交問題。麵對這種情況,傳統的法院糾紛解決機製具有較大的局限性。而仲裁作為國際通行的商事糾紛解決機製,以其自願性、權威性、公正性、快捷性、國際認可度高等優勢與特點,恰恰能在化解國際經濟糾紛、促進對外開放方麵發揮積極的作用。通過綜合對比幾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方法來說,仲裁是適用麵最廣的也是對貿易雙方權益最好維護的一種解決方式,更為理性客觀有理為據,所以在麵對廣泛的國際貿易糾紛問題的解決時建議最好采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

參考文獻:

[1]丁勇.WTO爭端解決機製實證分析.四川大學,2006.

[2]米開來.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係統.山東大學,2013.

[3]梁鷹.WTO爭端解決機製研究,中共中央黨校,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