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國際貿易中糾紛與爭端的解決方法(1 / 2)

論國際貿易中糾紛與爭端的解決方法

經濟研究

作者:馮亞楠

[摘要]:近年來由於我國外向型經濟高度發展,對外經濟合作與交往日趨頻繁,相應的國際經濟糾紛也隨之增加在國際貿易中,情況複雜多變,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後,由於種種原因,使合同沒有履行,這就引起了交易雙方間的爭議,針對不同的貿易糾紛合同雙方貿易國之間會采取不同的解決方法,在此,我們將目前各個國家之間的不同解決方法進行歸類整理做以解釋,主要解決的途徑有下列幾種。

[關鍵詞]:貿易糾紛 協商 調解 仲裁 訴訟

一、前言

國際貿易爭端(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是指各種國際貿易交往或者各種國際貿易活動中產生的爭端,是一個經濟貿易領域的學術名詞,由於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外貿易總額不斷攀升,我國已經成為國際貿易摩擦和爭端的主要承受國家。作為當今國際經濟體係中的一員,我國麵臨的各類貿易衝突具有複雜的原因和曆史必然性,加快研究應對國際貿易摩擦和爭端的解決的對策已經成為非常緊迫的任務。

二、協商解決

雙方當事人在沒有第三者幹預的情況下通過談判自主解決爭端。其優點是程序簡單,節省費用,且不破壞雙方的合作關係。但是協商解決一般難於達成協議,取得令雙方都滿意的結果;而且協商結果沒有法律強製的約束力,一旦一方反悔,又會發生新的爭端。在所有的國際貿易爭端中,能通過此種方式解決的所占比例很小。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通過這種雙發達成的協商協議去解決問題會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爭端,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不是完美的,也存在很多問題是不能通過這種方法去解決的。

三、調解解決

調解是爭端當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即調解人)協助下解決爭端的程序。充當調解人的一般為常設性仲裁機構。很多常設仲裁機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有專門的調解規則,或在仲裁規則中有關於調解的規定。即使沒有此種規定的仲裁機構,也不意味著排除調解程序的適用。調解同協商解決一樣,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氣氛良好。其好處是,由於有第三人的參加,能促成協議的盡快達成。而且,如果仲裁機構根據調解協議作出裁決,其內容也即產生約束力。調解所需的費用和調解程序,與訴訟、仲裁相比也要節省或簡便一些。

調解解決在目前的爭端解決方式中所占比例還不是很高,但是越來越多的仲裁機構已經開始重視調解的作用。在爭議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麵從中調解。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我國仲裁機構采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後,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四、仲裁解決

按照國際商事仲裁的組織形式,國際商事基本分為兩大類: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有國際商會仲裁院、斯德哥爾摩仲裁院、倫敦國際仲裁院等。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中國目前最具影響力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所謂仲裁,就是居中裁決。仲裁作為一種與訴訟並行的商事糾紛解決機製,具有悠久的曆史。它發端於古希臘和古羅馬時代,發展於歐洲的中世紀,近代以來成為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重要方式之一.仲裁解決方式,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端發生之前或在爭端發生之後,達成書麵協議,自願將爭端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審理,由其做出裁決。仲裁是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的一種比較經濟、快捷的方式。仲裁協議是合同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協議,它是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的前提條件。仲裁協議需約定明確,如僅約定因合同履行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裁決是不夠的,必須寫明具體由哪一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最好將仲裁適用的仲裁規則和法律也進行有效約定。